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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一)

发布日期:2010-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件简述: 医疗纠纷调解意见书(律师代书)
医疗纠纷调解意见书(律师代书)
我丈夫万某,男,现年52岁,2010年4月22日14点半到省某附院住院治疗,次日凌晨1点死于医院。不可否认,我丈夫虽然是有病住进医院的,但病不至死,特别是在住进医院之后本应逐步好转,然而此次入院却成了加速死亡的过程,他的死与省某附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时间可以倒退,换是在别的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手中,我丈夫的生命不至于如此早夭,我一家人也不至于陷入如今的悲痛和窘迫之中。为此,我们要求省二附院对病人的不当死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医疗事实经过

摘自二附院的病历:2006年发现有高血压,血压达220/100mmHg,2008年发现有脑梗,经规律用药血压尚稳定,未出现肢体运动与神经系统异常症状。2010年4月16日在某附院做心脏彩超示:左室增大,左室前壁变薄,心尖部圆隆,动度减弱,左室舒张功能减退。2010年4月17日某附院检测超敏肌钙蛋白升高达正常值的19倍。2010年4月22日14点半,因发现高血压4年,反复胸闷痛1月余入住二附院心血管内科加3床,病史记录患者步行500米活动后感胸闷、胸痛,伴心前区闷痛,手掌大小范围持续约10分钟左右,休息则缓解。体格检查示:体温36.4℃,脉搏84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20/70 mmHg,其他无异常。入院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冠脉综合症,心功能2级,高血压3级(极高危),脑梗塞。医嘱为1级护理,未给氧,抗凝、降压、降脂、活血化瘀,行床边心电图、运动平板心电图检查。期间病人两次外出,22点患者突然出现神志不清、面色紫绀、大小便失禁,此时才给氧,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4月23日1点死亡。

二、院方存在过错

我们姑且相信院方的病历是真实的,但就从院方提供的这些病历中,也随处可见其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疏忽大意和过失,随处可见矛盾重重。

1、一级护理名不符实。根据规定一级护理至少要做到“①严格卧床休息,协助生活需要,使患者舒适。②尽量减少会客和谈话。③擦浴每周1~2次,洗脚每日1次,注意皮肤护理,预防褥疮,翻身擦背每天2~3次。④口腔护理每天2~3次。⑤注意特殊药物治疗效果及反应。⑥体温、脉搏每天量4次。⑦按医嘱协助患者进行床上活动或被动活动。⑧每天15~30分钟巡视一次。⑨如病情危急亦可指定专人特殊护理,定出护理计划。⑩做好身心护理,使患者处于接受治疗的最佳状态。”而某附院,护理人员一没有监督病人绝对卧床休息,致使病人不清楚状况,病重情况下外出活动两次,历时近三个小时;二没有测量一次血压,就是在病危抢救过程中也没有测量过一次血压和脉搏,护理里记录中全是推御责任的语言,对病人的生命体征却没有一次记录;三没有按时巡视病人,如果按时隔15分钟巡视一次的话,病人不至于会两次外出活动,从而加重心脏负担。

2、体格检查走过场。病人心脏彩超结果显示左室增大,左室前壁变薄,心尖部圆隆,动度减弱,左室舒张功能减退。但体格检查却一切正常,可见医务人员对病人的检查是何等的马虎,对病人病情是何等的疏忽大意,以致于影响到病人和家属对病情的重视程度。

3、给氧不及时。根据病人的病情,入院时就应当给予持续低流量的吸氧,以改善心肌缺氧。这种病人即使是在家里也会备个氧气包,然而某附院在病人进院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给予吸氧,难道一家三级甲等医院的条件还不如家庭条件?由于院方未及时给氧,也是造成病人疏忽外出的原因,如果在吸氧的话,病人就不会随意外出。直到22点病人神志不清时、面色紫绀,缺氧现象非常严重,这时才直接给予面罩加压给氧,但确实太晚了。

4、病重通知不及时。从病人入院时院方给出的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冠脉综合症,心功能2级,高血压3级(极高危),脑梗塞。超敏肌钙蛋白升高达正常值的19倍,提示心肌有坏死可能。足以看出病人病情的严重性,病人入院时就应当及时下达病重通知书。就以这些诊断,拿到其他医院去转一圈,相信都会有充分的理由及时下达病重通知,为什么某附院却这么麻痹大意呢?直到22点病人神志不清、面色紫疳、大小便失禁时才将病重通知书和病危通知书同时下达给家属,难道不是显得太晚了吗?如果入院时就能及时下达病重通知,病人和家属一定也会高度重视,也不至于外出活动加大心脏负担。

5、诊疗措施前后矛盾。医嘱中前一项是床边心电图,表明医务人员清楚病人应当绝对卧床休息,所以床边做心电图;但后一项却是运动平板,众所周知这是一项心脏负荷性检查,是会增加病人心脏负担的检查措施。这种前后矛盾的行为表明医务人员对病人病情判断不准确,也使得病人和家属无所适从。

6、冠脉解痉治疗不够。病人心电图ST波变化,心前区闷痛,有冠心病史,表明心脏缺血缺氧严重,此时应尽早使用硝酸甘油等经济速效的冠脉解痉药,然而院方却选用中药制剂丹参多酚酸盐,其价高效缓,且一直拖到入院后近5个小时才用,导致心肌缺血缺氧未能得到及时的改善。

综上,由于院方体格检查走过场,未能及时发现病情的严重性,疏忽大意、未及时通知病重,且诊疗措施前后矛盾、一级护理不落实,导致病人麻痹而外出两次、做运动平板一次,加重了心脏负担,且院方未及时给氧、冠脉解痉治疗不足,导致心肌缺血缺氧加重,最后造成病人心脏猝死的严重后果。这一后果固然有病人病情复杂的原因,但与院方的过错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院方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实,从本质上来说,加床(睡在走廊和过道上)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根本原因,因为加床、病人才不能正常吸氧,因为加床、一级护理和体格检查才不能落实,因为加床、病人病情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应有重视,因为加床、病人才没有得到及时抢救治疗。诚然,加床现象首先得归责于宏观医疗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其次也可以归责于医院管理不严、追求经济利益,但绝不能归责于患者求医心切,因为求医心切是患者的本能,患者不应当因为求医心切而得到低水平的医疗服务,相反,应当享受更为优质医疗服务,特别是在一家三甲医院里,医院在允许加床的同时,更应当切实保障好加床病人权益。

三、院方相应责任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丧葬费为六个月的平均工资,死亡赔偿金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加上其它项目费用,以总计32万元计算。为公平合理协商解决纠纷,患方愿意作出相应让步,医患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医疗工作是一项责任心要求非常严的事业,性命攸关,院方应当正视上述存在的六个方面问题,才能不断总结提高、精益求精,防微杜渐、避免出现同类事件的发生,这样的话,我爱人宝贵生命的付出也算有所价值。同时,我们更希望院方能够勇于承担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平抚家属的怨恨、安慰家属的伤痛,从而积极化解当前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

刘律师代书

二0一0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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