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李先峰律师办案手记--同居女持20万借条上诉案
发布日期:2010-08-31 作者:李先峰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z某,女,19X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X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s某,男,19XX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X地,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社区X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欠款本金20万元;
2、判令被上诉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上诉人欠款利息9735元;
3、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我方认为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支持我方诉讼请求。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审原告提供借条一份,根据借条内容可以看出借款的时间期限是5年,借款次数是多次,借款总额是20万。一审原告基于是2人朋友信任关系,相信被告不会借钱不还,才愿意借钱给被告;基于被告做生意周转的需要,不是去做非法生意,以及自有财产增值本身的需要,出于投资回报考虑,从主观上也会愿意借钱给被告。
此借条同时就是付款凭证,因为上诉人是现金支付,一次借几万,基于上诉人的文化水平及生活习惯,没有使用银行支付方式,也可以理解。即使现在,也有不少文化不高的大老板,喜欢用手提袋装钱,不使用银行卡。
至于资金来源,本案是债务纠纷,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债权人需要对资金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尽管如此,就资金来源,上诉人还是愿意做简单的说明。一审时原告基于现在已经结婚成家且育有一子,为家庭稳定考虑,在一审时一些情况没有说明,现在为寻求公正,可以简单说,这些钱除部分借小姐妹及朋友的钱外,其余是通过灰色途径挣来的。尽管在社会舆论及文化观念上,女性从事某些行业不光彩,但是由于生活的艰难及社会环境,那些钱不是偷来的,骗来的,是辛辛苦苦挣来的,有许多的屈辱和辛酸在里面,丝毫不影响周小姐对财产的所有权及处分权,相反正因为来之不易,所以被告欠的债务更应该及时履行。
任何一个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该知道自己在借条上签字的重要意义和法律后果。签了字就是一分责任,一分承诺,就是一份民事法律关系,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法官判决写了欠条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将是对社会诚信的极大破坏,那是在变相鼓励别人随便写借条,导致恶劣的社会后果。一审仅凭被告片面的证据,就认定双方经济收入差距明显,按常理原告不会借钱给被告,这是不合理的,在中国个人存在灰色收入是人所共知,每个人实际收入差距很难认定,即使能认定有收入有差距也和本案借贷关系没有关联性。借钱给别人的钱,既可以是自己的钱,也可以是亲戚朋友的钱。借款关系不是推理推出来的,法官断案的依据就是看证据。本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是无罪推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证据优势原则,我方有充分的直接的借条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能绝对排除此借条证据的相反证据,就应当承担败诉后果,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一中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0年 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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