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春波律师解读--非法同居期间的债务该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0-11-2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半个月后,我基本康复了,肇事人还没有找到,医院叫江华把尚欠的25000元结清,领我出院。没想到,江华不给结账,说他和我是非法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应该结帐的是我自己,或是我的父母。我没有钱,也不知道到邻里去借。江华又不给想办法,事情一直抱着。医院急了,打长途电话给我父母带钱过来结账。我不明白,我和江华都这样了,他还不该承担我的医疗费吗?
白春波律师解答:
你提的其实是一个非法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你在非法同居期间遇到车祸,为了治疗形成债务。你之所以遇到车祸是因为你要去买菜做饭给你们两个人吃,也就是说你是为了共同生活遇到车祸形成债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处理。”根据这个规定,既然你是为共同生活受伤的,治伤形成的债务就应该算共同债务,江华以非法同居为由拒不承担是违法的。
你可以把这个道理跟他说清楚,让他带钱到医院结账。如果不听,医院和你都可以到法院去告他。当然,一旦闹到法院,你们的恋爱关系也就难保住了,法院判决也可能要你分担一部分医药费。当然,肇事人找到后,如果有关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应该由肇事人承担,你们垫付的资金还可以向肇事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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