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老夫少妻”闹离婚争房款

发布日期:2011-01-10    作者:110网律师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一对再婚的“老夫少妻”婚姻走到尽头,房屋拆迁款的分割成为争议焦点。记者昨悉,硚口区法院判决,张华与周丽离婚后,拆迁款一人一半。  2001年,经人介绍,50岁出头的张华认识了比他小20岁的周丽。当时,张华已经与前妻离婚,而周丽的活力吸引了张华,两人逐渐走到一起。一年后,张华与周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年龄差距较大,两人婚后经常因小事发生争吵。2009年底,周丽决定与张华分手,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在房产分割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原来,婚后,张华和周丽居住在张华单位所分配的房子里。2003年,张华购买了该房屋的居住权。2008年,该房屋拆迁,拆迁公司支付张华近15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离婚时,周丽提出此房屋应属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要求张华给自己一半的房款8万元。但张华认为,房屋是单位分给自己的,他只愿意给周丽4万元钱。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张华和周丽观点、性格、爱好相差甚远,对家庭生活的认识不同,夫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遂判决离婚。但张华和周丽结婚时,双方未对该房屋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婚前财产公证等,即对婚前财产未作任何界定;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两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近15万元,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记者王璐通讯员公明)  “公房”转“私房”产权如何定  昨天,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曾能武律师表示,此案的争议在于,公产房转私产房是否算夫妻共有财产。曾律师认为,对于“公房”而言,居住者享有的是承租权或居住权而非所有权。此案中,张华和周丽是在婚后购买的该套单位住房,房屋属性由“公”转“私”。在对该房屋没有约定和公证的情况下,两人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根据法律,两人离婚时,拆迁补偿款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