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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负事故主要责任,律师帮助一审获赔112978元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八级伤残负事故主要责任,律师帮助一审获赔112978
                   作者:罗军民律师
案情简介:
  2007 4 26 19 点左右,胡某驾驶轻便摩托车在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某路段路口处与周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胡某病情诊断为多发性车祸伤 ,住院治疗 53 天, 伤势鉴定为 8 级伤残。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 2007 10 11 日,胡某委托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罗军民律师依法代理其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某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 6 万元,并赔偿超过限额的损失 222302.9 元的 30% 66690.7 元,合计要求周某赔偿胡某损失 126690.7 元。
争议焦点:
1 、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是否过高
2 、律师代理费被告是否应赔偿
罗军民律师认为: 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胡某多处血肿、骨折等多发性车祸伤 ,住院治疗 53 天,并且经治疗仍然留下八级伤残。 病情虽经治疗,但原告胡某 目前遗留:轻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51 岁的原告胡某因本次事故从此不能工作,并且连个人生活在一定程度上都无法自理,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胡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2 万元合法有据。至于律师费, 上海高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 2 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 ( 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 ) ,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因此,原告周某因处理赔偿事宜聘请律师支付的费用有权要求被告周某赔偿。
法院判决:根据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总计赔偿原告损失 112978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的伤势已构成伤残八级,对其精神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2 万元应予支持。至于律师代理费,因该费用是原告胡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实际支出的,故本院根据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况,酢定 3000 元。 2008 1 17 日,金山法院作出( 2007 )金民一初字第 2941 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合计人民币 112978 元,至此,罗律师的代理意见充分被法院采纳。在罗律师的帮助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胡某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并且赔偿款项现已全部到位。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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