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缩水超过3% ,购房人获赔双倍差价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前言: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邱某交付住房,返还邱某房款37万余元,赔偿违约金4.8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家住普陀区的邱某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认购合同,合同约定邱某购买房开公司开发的真北路住房一套,建筑面积231.06平方米,房屋单价每平方米5800元,房屋总价款134万余元,交付房屋期限为2005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后,邱某按约定付清了房款,房开公司却未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由于邱某一直没有收到交房通知,在其他房主已入住的情况下,邱某得知自己购买的住房因面积减少35.64平方米而无法交付。为此,经多次交涉无果,邱某委托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罗军民律师将房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房开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和违约金总计约46万余元。 经测绘所测量,邱某购买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95.42平方米,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比约定面积缩小了35.64平方米,缩水面积达15%。
法院判决:
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与房开公司的商品房预售认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房开公司应向邱某交付一套建筑面积为231.06平方米的住房。但是,房开公司至今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且应交付的房屋经测绘所测量实际建筑面积为195.42平方米,比约定面积缩小了35.64平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且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因此,房开公司应当按上述规定,返还邱某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双倍返还邱某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款。判决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邱某交付住房,返还邱某房款37万余元,赔偿违约金4.8万余元,代理人罗律师的意见大部分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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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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