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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杨承富律师

关于黎治中、杨承富二位律师办理贵局大兴路1至5层营业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纠纷的工作量及进展
报 告

遵义市红花岗区商务局:
一、案情简介
遵义市红花岗区粮食局(以下简称粮食局)原位于遵义市大兴路白虎头处的16号仓库、休育场仓库、职工住房及其空地,占地面积1832平方米。一个原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名叫张均衡的个人,最先挂靠遵义长江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后又挂靠遵义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作为代征方;粮食局、遵义地区有线电视中心(以下简称市电视台)、遵义地区铁路联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联运)、遵义电力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电力房开)作为联建方;中国建筑四局三公司(以下简称四局三公司)作为施工方。约定粮食局提供大兴路白虎头处16号仓库、营业房和职工住房及面积为1832平方米国有土地修建湘江大厦。原遵义市人民政府(即现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于1995年4月29日通过《遵府(1995)16号批复》,将粮食局1832平方米国有土地划拨(未作补偿)给上述四个联建方,各联建方所得房屋是以与城建公司所签协议为依据,粮食局属还房。约定湘江大厦修好后还粮食局“1750平方米的办公楼,1300平方米的职工住宅和补偿23万元建仓费用”,还办公楼位置在湘江大厦有线电视和铁路联运之间1至5层7至13(现实为5至11)轴线之间,超出1500平方米的部份按750元/平方米补差价。城建公司的利益是取得超规划部分的房屋。湘江大厦建成后,张均衡除得到超规划的2275平方米的房屋外,还将粮食局应得的1至5层1750(实有面积1840.32)平方米营业房(含粮食局向城建公司购买的250平方米)和该房占地面积办成了城建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一个房产证办理成张均衡的有46.87平方米门面)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城建公司取得房产证(于2004年8月25日取得)和土地使用证(于2004年9月3日取得)后,便于2004年9月10日向遵义中院起诉粮食局侵权,要求判决粮食局搬出现使用的办公楼,粮食局于2004年9月23日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才知应属粮食局的房屋和土地均被城建公司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遂委托杨承富和黎治中律师作为粮食局的代理人。
我们接受委托后,分析了案情,认为对方诉请的基础是其已拥有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要打赢这场官司,就要撤销城建公司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申请中止侵权案的诉讼。为了撤销对方已取得的二证,通过了艰辛的6年的诉讼,现已撤销了对方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恢复了原“侵权”案诉讼,一审判决驳回了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城建公司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现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二、复杂漫长的诉讼、非诉讼历程。
1、2004年10月8日,粮食局针对遵义市房产管理局向城建公司颁发的6个《房屋所有权证》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同时申请中止城建公司的侵权诉讼,遵义中院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遵市法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
3、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基石,《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的撤销就无从谈起。在对《房屋所有权证》提起诉讼的同时,粮食局对城建公司2004年8月25日取得遵市国用字第[2004] 第1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遵义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案受理通知书》。
4、市政府受理后,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2日作出(2004)红行初字第32-37号6个《行政裁定书》,裁定中止了6个房屋所有权证案的诉讼。
5、市政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盖的是遵义市人民政府的印章,认为自己没有复议权,便电话告知粮食局,遂将该复议案移送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1月14日作出黔府行复不字[2005]4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遵义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1月27日作出遵府行复终字[2005]1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以粮食局应向省政府申请复议为由,决定终止对粮食局提出的行政复议案的审理。此时,粮食局的复议陷入僵局。
6、粮食局收到省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省政府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行为,遂对贵州省人民政府的不作为行为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7日(2005)筑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粮食局诉请。
7、粮食局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省政府受到上诉状副本后,认为遵义市人民政府在移送给省政府的过程中,没有粮食局签字的任何告知材料,省政府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不妥,侵犯了粮食局的申辩权。于是,省政府法制办的高熠民副主任出面作粮食局的工作,说要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最终都需要由政府协调,建议粮食局撤回上诉,由省政府指令遵义市政府协调处理。于是,粮食局便撤回上诉。
9、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4月8日作出黔府行复告字【2005】第2号《行政复议告知书》,撤销了黔府行复不字[2005]4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10、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便组织粮食局和城建公司协调,因双方分歧较大,协调两年之久未果。
11、于是,粮食局又向省政府反映,省政府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黔府行复受字【2006】82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一),决定受理粮食局申请复议一案。省政府受理后,于2007年1月5日作出黔府行复终字【2006】29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审查后以粮食局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12、粮食局不服,于2007年2月14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贵阳中院认为,遵义市人民政府遵市国用字第[2004] 第1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位置正是城建公司应还粮食局房屋占地位置,其颁证行为损害了粮食局的合法权益,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筑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省政府2007年1月5日作出黔府行复终字【2006】29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判决省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3、城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2007年9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终于作出黔府行复决字【2007】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遵义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8月25日向第三人颁发的遵市国用字第[2004] 第1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粮食局终于获得了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撤销土地证的诉权。
15、粮食局不服省政府维持市府的复议决定,对遵义市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遵义中院庭审后,遵义中院上报省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8年6月1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遵义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8月25日向遵义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遵市国用字第[2004] 第1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判决后城建公司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7、在对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复议、诉讼过程中,我们还进行了下列诉讼和非诉讼行为。
18、粮食局于2005年3月8日对遵义市国土资源局为城建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初始登记和过户登记向红花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红花岗区法院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2005)红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遵义市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8月25日对城建公司153.46平方米土地的权利变更登记行为。
19、粮食局对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对土地初始登记和过户登记案一审不服,于2005年12月1日向该院申请再审,再审受理后,以土地案在复议为由,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红行再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判决撤销原判,驳回粮食局起诉。
20、粮食局于2005年4月10日向遵义中院起诉城建公司等还房,遵义中院2005年10月22日作出(2005)遵市法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城建公司负有还房义务,但粮食局已实际占有,不存在交付,故判决驳回粮食局诉请。
21、粮食局不服一审判决于2005年11月1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认为,一审已认定城建公司负有还房义务,劝粮食局撤回上诉,粮食局便向省高院撤回上诉,省高院于2006年4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22、粮食局于2007年1月25日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对城建公司提起交付建房手续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诉讼,该案于2007年4月17日开庭,后又裁定中止诉讼至今。
23、粮食局对土地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向相关部门(省政府、省监察厅、省人大、省信访局、市政府、市监察局、市人大、市信访局等)提起申诉,最终引起了陆省长的高度重视,亲笔签暑意见并责令省国土厅调查处理,后省国土厅地藉处黄处长亲自牵头,经过1年多的调查,最终决定撤销《土地使用权证》,并报省国土厅,后因其他原因,最后省国土厅以该案在省政府复议阶段为由,终止了本案的复查程序。
23、粮食局对土地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也同时向市国土局和房管局申请颁证,市房管局以要先申请办理土地证为由不予办理;市国土局以须相邻单位签字同意办证为由,但相邻单位铁路联运公司、市电视台已为城建公司签字办证,拒不为粮食局签字同意办证,故市国土局对粮食局申请土地颁证不予办理。
24、粮食局从2004年至今,为防止上千万国有资产流失一事多次找市政府反映,在人代会期间及慕市长、傅书记接待日,也多次反映,最后市领导才签暑意见,转交市纪委查处,市纪委对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但由于该案在诉讼、复议过程中,市纪委信访中心刘主任、何兴局长(现遵义中院副院长)最后决定要诉讼终结后,市纪委才能介入查处并作出结论。等等。
25、《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撤销后,2009年4月20日,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红行初字第32——37号六个《行政判决书》,以遵义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基于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判决撤销,致使颁证缺少必要的事实要件,以致其颁证行为事实不清,故判决撤销遵义市房产管理局于2004年8月25日向第遵义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遵房权字(2004)第0206938-43号六个《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26、城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自此,二证历经6年的诉讼和非诉讼,终于被撤销落下帷幕。
27、房屋侵权案所依据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生效判决撤销,遵义中院恢复诉讼后,同意原告重新书写诉状,将诉讼请求侵权改为确权,一审已于2009年8月18日开庭,2009年12月23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遵市法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28、城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高院于2011年1月4日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黔高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
上善律师事务所黎治中律师

山一律师事务所杨承富律师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文书
1、遵义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24日《行政复议案受理通知书》。
2、遵义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7日遵府行复终字[2005]1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3、遵义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情况说明》。
4、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元月十四日黔府行复不字[2005]4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5、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四月八日黔府行复告字[2005]第2号《行政复议告知书》。
6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黔府行复受字[2006]第82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一)》。
7、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七年一月五日黔府行复终字[2006]29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8、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黔府行复建字[2007]1号《行政复议建议书》。
9、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七年九月七日黔府行复决字[2007]1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10、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二日(2004)红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
11、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二日(2004)红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
12、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二日(2004)红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
1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二日(2004)红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
14、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二日(2004)红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
15、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二日(2004)红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
16、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1日(2005)红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17、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七年三月五日(2004)红行初字第32-1号《行政裁定书》。
18、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七年三月五日(2004)红行初字第33-1号《行政裁定书》。
19、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七年三月五日(2004)红行初字第34-1号《行政裁定书》。
20、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七年三月五日(2004)红行初字第35-1号《行政裁定书》。
21、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七年三月五日(2004)红行初字第36-1号《行政裁定书》。
22、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七年三月五日(2004)红行初字第37-1号《行政裁定书》。
23、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红行再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24、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09年4月20日(2004)红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
25、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09年4月20日(2004)红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
26、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09年4月20日(2004)红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
27、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09年4月20日(2004)红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
28、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09年4月20日(2004)红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书》。
29、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09年4月20日(2004)红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
30、红花岗区法院 2007年4月19日(2005)红民一初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
31、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2006)红立行申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32、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8日(2004)遵市法执恢字第04号《民事裁定书》。
33、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月11月17日作出(2004)遵市法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
34、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2日作出(2005)遵市法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35、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23日(2007)遵市法行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43、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3日(2004)遵市法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
36、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2005)筑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37、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2007)筑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38、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2008)筑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39、省高级法院2006年4月25日(2006)黔高民一终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

40、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2007)黔高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

4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0八年十月十一日(2008)黔高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
4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黔高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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