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谈“内心确认”色变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必谈“内心确认”而色变。
内心确认,又称“内心确信”和“自由心正”,自由心证的核心就是法官要形成内心确信。所谓“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即法官心证程度应当达到“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这也就是常说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自由心证原则要求: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法律不预设规定,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自由判断,由此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法官通过证据判断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为“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称为“确信”。①
内心确认不是英美法系法官的专利,而是所有法官在司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心活动,是法官的认识深化、认识趋近于法律事实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在我国,收案、受理、立案环节,法官通过内心确认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除身份关系之诉,如离婚、收养、赡养等案件外,立案法官仅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为依据,通过内心确认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并非以证据来判断。如,甲起诉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甲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甲在回答立案法官的询问时表示:其既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土地承包合同书。立案法官将告知甲:所诉土地使用权属不明,请申请人民政府确权后再起诉。
二、法官判决任何一个案件,都需经过以下过程:A。接触案件材料(或听取当事人陈述)--→B。分析案件疑、难、重点--→C。拟定庭审提纲(或付诸文字、或腹稿)--→D。听取诉讼参与人言辞陈述和辩论--→E。分析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F。作出最终判断(判决)--→G。宣判。在B至F之间,无不包含法官的“内心确认”。在B至C之间,通过内心确认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决定是否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第三人等事项;在C至D之间,围绕争议焦点,通过内心确认确定法庭调查的中向诉讼参与人提什么问题;在D至E之间,用证据材料验证此前的内心确认;在E至F之间,将得到肯定的内心确认转化为判决内容。
三、如果以能动司法为主导,在前述B至F之间还包括每一环节中的“依职权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每一次依职权调查取证和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第三人都是在办案法官内心确认的基础和引导下作出的司法行为。
四、法官内心确认的过程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法官对案件的认识产生后,通过司法程序的进一步深入、证据的进一步完善和效力的进一步认定,否定旧的认识,再产生新认识、再否定新认识……最终认定法律事实、趋近于客观事实。
总之,法官的内心确认不可避免,不是司法公正、正确裁判的大敌;内心确认的内容可以与法律事实完全吻合,也可以与法律事实决然相悖;内心确认的对象可能较法律事实更趋近于客观事实,也可能较法律事实更背离客观事实。正确的内心确认以法官的综合素质为基础,不断加强法官的综合素质,内心确认可成为当事人之福、人民之福,不必谈“内心确认”而色变。
【作者简介】
胡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
①.见《自由心证与内心确认有何不同》,载《百度知道》,www. zhidao.baidu.com,2010年10月1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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