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军婚案例能否判离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栏特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作出回复:
首先,关于是否属于同居的问题。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见,你姐夫与那个女青年一起生活,如果达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条件,就属于同居。其次,你姐夫因有重大过错而丧失军婚特别保护。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是指:“(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见,由于你姐夫与那个女青年同居,构成重大过错,尽管他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以判离。第三,你姐可以要求离婚过错赔偿。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后,应当给予你姐夫党纪政纪处分。按照《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十五项的规定,因其与那个女青年同居,应当给予其行政处分。对此,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也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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