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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法律吗?

发布日期:2011-03-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全球性控烟条约,至今已有171个国家加入。我国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公约》,并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5月21日经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公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

一、经全国人大常会会批准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具有与国内一般法律同等的效力。

国际法上的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条约必须信守”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加入或批准的国际条约是中国法律的渊源之一,是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国际条约的批准是国家的一项立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第62条及第67条将这种立法权的行使作了具体规定。后者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之一便有“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公约》,在我国已经是必须遵守的法律,而非倡议性的政治口号!

但是公约所约束的对象仅限于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公约》不能直接约束我国的公民与单位,只有我国政府依据《公约》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承诺,将《公约》内容转化为国内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向世人兑现我国政府的庄重承诺!这样才能和我国在国际社会上一个负责的大国,一个信守承诺的大国地位相匹配!

二、我国未履行《公约》规定的方面。

《公约》第8 条至第13 条要求各缔约国对履应该行其义务进行必要的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但有关部门至今尚未就烟草控制进行相应的立法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1、我国未履行《公约》有关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的规定

《公约》第11条有关“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的规定:

1.每一缔约方应在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和实行有效措施以确保:

(a)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得以任何虚假、误导、欺骗或可能对其特性、健康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一种烟草制品,包括直接或间接产生某一烟草制品比其他烟草制品危害小的虚假印象的任何词语、描述、商标、图形或任何其他标志。其可包括“低焦油”、“淡味”、“超淡味”或“柔和”等词语;和

(b)在烟草制品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带有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语,并可包括其他适宜信息。这些警语和信息:

(iii)应是大而明确、醒目和清晰的,

(iv)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

(v)可采取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

2、我国未履行《公约》有关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规定

《公约》第13条 对“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规定:

1.各缔约方认识到广泛禁止广告、促销和赞助将减少烟草制品的消费。

2.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根据该缔约方现有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手段,其中应包括广泛禁止源自本国领土的跨国广告、促销和赞助。就此,每一缔约方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五年内,应采取适宜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并应按第21条的规定相应地进行报告。

3.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能采取广泛禁止措施的缔约方,应限制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根据该缔约方目前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手段,应包括限制或广泛禁止源自其领土并具有跨国影响的广告、促销和赞助。就此,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宜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并按第21条的规定相应地进行报告。

4.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每一缔约方至少应:

(a)禁止采用任何虚假、误导或欺骗或可能对其特性、健康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烟草制品的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b)要求所有烟草广告,并在适当时包括促销和赞助带有健康或其他适宜的警语或信息;

而我国在1996年12月30日公布生效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却与《公约》的要求相去甚远

三、我国法律对《公约》的践行

《公约》第16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在适当的政府级别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禁止向低于国内法律、国家法律规定的年龄或18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

2007年6月1日,我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综上,我国对于《公约》的全面善意履行,任重而道远。
 
【作者简介】
齐精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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