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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诉前先予执行制度有三点优势

发布日期:2011-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是有利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法行为。我们知道,案件从立案到开庭审理有一定期限,被申请人有可能利用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先予执行的附加条件,规避法律如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延期审理等等,人为地拖延开庭时间,从而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在立、审、执分离的时代,审判业务庭开庭后当庭宣判已较为普及,从而各业务庭之间也]有可能因执行的困难、麻烦而互相推诿。因此建立诉前先予执行制度有利于固定执行主体和执行条件,从而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同时对人民法院的行为规范也可起到监督、制约作用。
  二是诉前先予执行的建立将对违法人起到威慑作用,从而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法律权威,对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不可缺少的作用。

  三是可以防止、减少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扩大,例如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或在不定期租赁中出租人解除合同,而租赁人不予返反租赁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将会使得出租人间接经济损失无法弥补。因此诉前先予执行制度的设立对不法侵害人将起到震慑作用,从而使纠纷得以妥善地解决,减少当事人诉累和降低法院执行难度。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李小平 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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