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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预防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在我国大力推行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给控制和预防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社会控制的减弱以及二元差距下的不平等是城市化进程中犯罪的重要社会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方文化观念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碰撞与融合,在这样剧烈的社会变化过程中,一方面人们的价值观、生活方式等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的包容和进步为个人素质的提高、发展和完善营造出良好的氛围。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流动的加速、社会地位的分化以及社会整和力的减弱,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产生的犯罪问题就显得异常突出。农民工问题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重大难题,城市化进程不可能一下子消灭长期存在着的二元差距,于是进城农民工和留守农民的犯罪与被侵害,就成了城市化进程中的一块心病。
  关键词:城市化进程、农民工犯罪与被侵害、留守农民犯罪与被侵害、社会控制、控制和预防

城市化是社会生产力的变革所引起的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改变的过程。而变化和发展,必然会带来新问题、新矛盾。在我国大力推行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犯罪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为其预防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本文借鉴国外先进的犯罪学理论,力求探究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可能影响犯罪的社会因素,以期为犯罪预防课题的进一步探索提供有益帮助。

  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现状

  通过不同机构和部门的调查分析,目前,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进城农民工犯罪与被侵害

  被隔离、被边缘化是进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的主要特点,其犯罪情况主要表现为:

  1、以侵财性犯罪为主。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着占了绝大多数。社会化过程的中断使年轻的他们缺少应有的文化知识和谋生手段,自我控制能力差和轻信他人的心态使他们易于感染犯罪。一般以抢劫、抢夺和故意伤害为主,所侵害的对象多为居住地点附近熟悉的人与物。涉及财物的价值一般也不大,大量案件都是偷盗一些生活用品。

  2、以“一时起意”为主,“报复性”犯罪为辅,并有向小团体等有组织犯罪发展的倾向。有关的资料表明,约85%在城市犯罪的进城农民公属于初犯,他们在农村时并没有犯罪记录。同时,当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或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时,往往采取直接的非法的手段来维权。再者,农民工主要以小团体形式汇聚,在实施犯罪时,往往就是利用同村、同乡、同县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为纽带,拉帮结伙形成诸如盗窃团伙,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黄贩黄团伙以及协助销脏团伙等等,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3、流动性强,监控难。流动人口犯罪大多目标不确定,具有事实多种犯罪的突发性,而且由于现代化作案工具的使用,流窜作案的袭扰面日益变广且节奏加快,给侦破带来一定的难度加上流动人口居住地大多是市区的城乡结合部,是治安管理的空隙和夹缝地带,居住的隐秘和管理的松散为其从事犯罪和销脏留有缓冲。如造成诸多社会隐患和城市问题的“城中村”、“棚户区”等就是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独特现象,是我国城乡不统筹的产物,也成为流动人口中滋生犯罪“温床”。

  4、被犯罪侵害的外来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居多。《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全过外出务工人员中,男性占66.3%,女性占33.7%。务工人员严重失调的性别比大大引发了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跟随着务工的父母,大量的外来儿童也纷纷涌入城市。受到文化水平、经济条件、社会交往等等的限制,抱着对“漂泊不定”的生活所带来的不确定和不安全,外来妇女儿童比之青壮年农民工更是弱势群体,极易受到强奸、拐卖、故意伤害、侮辱等人格侮辱、人身侵害,容易轻信、被骗上当失去人身自由或者财物,甚至受到犯罪分子的威胁理由,而成为新的犯罪源。

  二、留守农民的犯罪与被侵害

  由于作为农村主要劳力的青壮年纷纷进城打工,留守农村的是主要是妇女、老人、小孩和生理残疾者,“空心村”的现状带来了农村治安防范力量的减弱和  违法犯罪的几率增加。

  1、留守的老人的犯罪与被侵害

  改革开放以来在城市趋于加快背景下,出现了“农村更老”的变化趋势。2005年7月14日《重庆晨报》报道称,在重庆市的400多万60岁以上老人中,空巢老人达181万,占全市老年人口的43.7%,其中单身空巢老人31万左右。虐待、遗弃、伤害、诈骗、盗窃、抢夺、抢劫犯罪成为留守老人最易受到的侵害。

 2、留守的妇女被侵害

  留守女对待被侵害的态度往往是极力容让、不敢报案。农村条件落后,活动范围有限,缺乏必要的娱乐文化交流,留守妇女在独自操持家务、抚育子女、抚养老人的同时,也承受着长期的性压抑和来自近邻或家庭内部的性骚扰。此外,留守妇女在外务工的丈夫长期两地分居导致交流减少与感情疏远,容易导致原有的婚姻破裂,随之带来的家庭暴力极有可能上升成为刑事犯罪。

  3、留守农民工的子女犯罪与被侵害

 父母教育的大面积缺位和相应教育职责的丧失,以及“隔代”抚养的无力性,使得留守儿童有着严重的情感饥渴和生存障碍,学业更容易受阻,行为也更容易越轨,成为繁殖“问题少年”和“不良少女”们的丰厚土壤。同时,农村留守儿童往往处于监护的“真空”,孩子因为缺乏保护而丧失安全,性侵犯、拐卖、溺水、火灾、自杀和他杀等现象时有发生。

  城市化进程中影响犯罪的社会因素

城市化建设带来了经济的大发展,也引出了社会结构的大分化,外来人口的无序流动等社会问题,这些成为了影响犯罪的重要社会因素。

  一、单向无序的迅猛人口流引发犯罪

  城市化和工业化与大量的外来人口,尤其是外地农民的互为因果,使这一地区的人口密度迅速增加,外来劳动力已经数倍于本地人口。剩余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增多,大规模人口流动与犯罪率上升成正比关系。其原因在于:第一,高度的流动使犯罪嫌疑人容易获得各种犯罪信息和机会,受到不良的刺激。第二,落后的人口管理方式,致使流动人口长期处于匿名状态,容易逃避公安机关的管理,使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受到严重制约,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和成本,也使一些社会预防机构无法有效运用。当公安人员前往抓捕时,已是人去楼空,很多时候就连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无从查获,为案件的侦破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第三,流动人口大部分适应社会能力较差,生存面临危机后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贫富差距现象刺激了贪利型犯罪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整个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迁,在中国处于由封闭型的传统农业国向开放型的现代工业国的转型时间。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但是在经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使不同阶层收入差距拉大,给社会成员的思想和心理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少数高收入社群尤其是以非法手段暴富的群体与大多数低收入社群、弱势社群物质生活上的极大反差,造成后者心理失衡,逐渐导致远有的价值观念蜕变,守法意识被削弱。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墨顿说过:一个社会只有贫穷或者只是富裕均不产生犯罪,但一个社会贫富悬殊就会产生大量犯罪。若相对差别发生在同一区域中,更容易引起贫困人群的公平失落感和相对剥夺感,因而更容易形成犯罪动因。

  三、不健康外来文化导致了涉黄案件的上升而出租屋为这类犯罪提供了栖息地

  经济迅猛发展,随之进入的外来文化也主要由邻近的港澳和传播媒介传入。而网络的普及使外来文化造成更大的影响。其中一些渲染暴力、色情的文化传播对社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宣扬性放纵的淫秽录相及光盘影音制品、黄色书刊通过各种途径大量涌入,这对青少年的伦理道德观念造成巨大冲击。这些不良文化的侵蚀下,一些人的思想防线逐渐崩溃,罪与非罪的观念逐渐淡漠。

  四、社区监管预防机制弱化无法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城市化进程中薄弱的管理资源和落后的管理方式,造成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对流入我非农转移的农村人口动向、思想状况、经济条件、家庭状况、社会交往知之甚少。在许多大型企业里,农民工的人数非常庞大,尽管很少在务工时间出发刑法,但他们一旦丧失工作无力谋生又或者在遭受伤害后无法寻求帮助时,往往会走上犯罪道路。而社区和厂区既没有即使掌握和了解的动向,也很少会为他们设立一些保护求助的机构。

  五、 二元差异下的不平等加剧必将成为犯罪率提升的重要社会因素

  1、社会地位的不平等

  一方面,由于农民在社会中处于较低的社会地位,城市居民通常带着有色的眼光看待农民群体,使其在城市中被孤立起来。同时,城市化进程中的人口高流动率,增加了城乡居民接触的机会,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偏见的形成。会降低农民对自我形象的评价,尤其是对于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村青少年,这种天生低人一等的感觉是无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在城乡差别的冲击下,在个人的欲望与现实的矛盾中,有多大可能会选择犯罪手段去实现个人欲求,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2、资源分配的不平等

  一方面是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城乡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使不少适龄儿童游离与学校之外。而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在一定意义直接剥夺了未成年人参与某一些传统活动和正当活动的机会,增加了其犯罪的几率,并导致了下一个不平等产生。

  另一方面是经济资源分配不平等。不用质疑,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城镇,不论从政策资金的支持上,还是自身经济发展的能力上,都远远低于中心城区,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从农村进入城市,他们有了更多的机会去感受城乡巨大的差距。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客观社会地位的结构差异,而结构差异则限制了人的想法与行为,他们有的基于生活所迫,有的为了尽快致富赚钱,往往铤而走险.经济资源分配不均,是导致犯罪率增加的主要原因。

  城市化进程中犯罪控制的途径

  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控制问题,必须解决农民的民生及社会地位。

  一、健全配套设施,改变分离结构的局面

实行城乡统筹,推行城乡一体化,逐步话界城乡差距与分治,环节快速城市化中的负面影响。一是改变城乡二员管理的户籍制度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福利制度,使农民工及其子女获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地位、就业机会,共同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二是增进城乡经济的融合度,建立区域性中的城市和特色小城镇,促进“经济人”的农民自由有序流动。三是发展职教中心和试点研究中心,加强流出前和流出后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农民的素质和能力。四是财政投入资金适当向农村、农民倾斜,完善农村交通网络、基础设施,建立农村寄宿学校和农村安全网络。五是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堡垒作用,鼓励反乡农民、退伍军人和高校毕业生投身到农村基层建设中去,六是加强舆论引导,丰富城乡化互动。多开设一些低收费低廉的娱乐场所,组织电影放映车、图书流动站进社区、进企业、进工地、进广场,提高对农民的人文关怀。

  二、建立公安控流,社区预防的控防体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实现近郊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社区管理模式、村庄建设模式的“三个转变”,积极推进近郊农村社区管理、撤村建居、集体资产社区股份制和城中旧村时常化改造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改革。一是改造“城中村”、“棚户区”,稳步推进“农业向工业转、农民向市民转、村庄向社区转”。二是促进城乡社会管理的接轨。加强流入城市与输出地行政联系,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对接,通过两地咨询的及时沟通,构建城乡统筹就业服务网络体系。三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重点、以企业为主体的工作格局。把农民工纳入社区教育和服务的范围,加强进城农民的城市归属感和安全感。

  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防止“侵农”、“害农”案件的发生

  一是加强对与农民工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普法宣传教育,使农民工实现对法律政策的尊重,通过正当手段维权,表达利益诉求。二是降低农民寻求法律援助的门槛。三是严厉打击针对农村留守农民的刑事犯罪,积极做好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重点打击盗窃农业生产资料、农民生活资料、盗杀大牲畜和破坏山林、经果林等严重犯罪及破坏农业生产的坑农害农的犯罪。重点掌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重点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集、大额资金拨付、招投标等关键部位的职务犯罪预防。对可能引发农民群体性时间的涉农专项资金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一查到底、从严惩处,保障国家支农资金真正惠及广大农民,确保利益不受侵害。

  总之,制度保障、政府管理、法律普及是逐步改变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系列犯罪,并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有效途径。
 
参考书目:

1、《犯罪学理论与实证》,曹立群、周愫娴著,群众出版社,2007年5月第一版。

2、《犯罪现象论》,刘广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犯罪学通论》,康树华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二版。

4、《城市化进程中的家庭与青少年犯罪》,金泽刚著,《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01期。

5、《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出版。

6、《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探析》,张小虎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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