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审核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1-04-15 作者:110网律师
致: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由:山东安纪太律师事务所 杨淑清律师
日期:2011年4月12日
杨淑清律师担任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就其拟与烟台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之《职场租赁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合同当事人
烟台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主要事实
甲方拟与乙方签订《职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位于烟台市南大街15-16号六楼整层的房产,共计881平方米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E150835),租期为24个月,从 2011 年 8 月 13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12 日止。租赁房屋用于乙方办公使用。
三、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按照合同之条款顺序进行审查,仅列出本律师认为需要修改的条款,对于无需修改的条款不再赘述。
1、本律师注意到,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了甲方的维修义务的内容。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甲方不履行维修义务如何处理的内容。依据合同法第221条的规定,本律师建议,增添“甲方不及时维修义务或不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因为维修租赁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当免交维修期间的相应租金。”
2、本律师注意到,合同第五条第七款的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在15日内恢复至租赁前状态,走廊和地板砖在正常损耗情况下可以不恢复原样”。上述约定内容很容易产生纠纷,有可能出现,合同终止时甲方以不返还保证金为条件苛刻地要求乙方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使乙方很被动。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的装修行为经过出租人的同意的,承租人可以不恢复原状。为了避免出现上述纠纷,本律师建议慎重考虑该条款的约定,并建议该条款内容修改为:返还的租赁房屋保留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的现状。
3、本律师建议将合同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押金”修改为“保证金”,因为本合同中只有乙方支付保证金的约定,这样不会产生歧义。
4、本律师建议保留第七条第一款的删除的内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补偿乙方的装修费用以及另组场地增加的费用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还能有效的制约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
四、声明
本合同审查意见书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甲方的《职场租赁合同》的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甲方对《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法律意见有独立判断的权利。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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