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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案件的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05-03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王某的委托,担任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王某劳动争议一案,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被告王某于2009年11月17日应聘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职位,2009年11月18日被告即到原告处上班,由被告在原告的工资单上的签名为证,说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并领取工资的事实,从而说明原、被告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职期间被告努力工作,当时公司没有任何的规章制度,被告尽自己能力兢兢业业为公司制订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完善公司网站建设、公司工程设备仪器的采购,员工招聘等一系列工作;博得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业务经理的赏识,原告说被告不能胜任工作是无稽之谈。
二、原、被告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是原告造成的。
2009年11月18日被告到原告处上班,被告多次要求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法定代表人一直予以拒绝。原告具有土石方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再声称,该资质所有人员包括总工、建造师、施工技术人员都是挂靠的,被告不需要出具任何资质证书,如果出具了相关证书,原告要给被告缴纳三金,很麻烦,并且证书挂靠公司还要支付相关费用,原告从事的工作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就是使用gps按照三航局的施工坐标定位,看好来的每批次材料,记号数据反馈到公司就行了。在工作中不需要资质证书的,如果需要项目经理质证证书的话,原告应在被告进入其单位工作时要求递交项目经理质证证书,没有项目经理质证书的话原告可以不录用被告。而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了11个多月后,原告以被告因未能提供项目经理质证证书为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这种说法是在推卸自己的责任,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双倍的的工资。
支付双倍工资的条件:一是已建立劳动关系,二是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四、原告应支付被告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010年11月18日被告王某进入原告单位工作时原告口头约定被告王某的年薪10万元,职位是项目经理,被告有时在普茅山沙场、大洋山沙场等地野外作业,来回的车费不予报销,也不支付加班费,招待客户单位的费用原告法定代表人要求被告垫付,被告要求报销还说被告报销的账目不清,2010年10月2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让被告王某交接一下工作,第二天把办公室钥匙交出来。2010年10月29日被告收到原告的1万元现金,其中6000元是招待客户报销的费用,4000元是2010年10月的工资,是原告解雇被告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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