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考解读(1)
发布日期:2011-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有关民事诉讼法通过的司法解释寥寥无几,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从司法考试的命题角度来看,最有可考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从此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这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突出了调解优先、强化保障制度等特点。下面我们将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该法可能考查的内容及考查方式。
一、重点法条
本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条文共计35条,需要重点掌握的法条有:第17条、18条、19条、20条、23条、24条、25条、26条、28条、29条、30条、31条、32条、33条,其他的条文一般阅读即可。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命题点: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人民调解活动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人民群众自己启动人民调解,另一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启动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命题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此重点掌握当事人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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