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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辱刑与刑罚宽和之历史进步作用

发布日期:2011-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耻辱刑是指主要用精神领害方法来娇正犯罪的一类刑罚。刑罚宽和是刑罚改革发展史上的一大趋势。本文就耻辱的概念、种类、历史语革与作用以及历史局限性和对当今文明刑的启示等作系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克服肚辱刑并端的建议,旨在研究并试图解决耻辱刑中污辱人格因紊与犯罪预防的矛质,以扬利除弊,进一步完善现代文明刊中的有关成分。

  [关键词]耻辱刑精神损害人格刑罚宽和文明刑

  一、刑罚宽和是刑罚改革发展史上的一大趋势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跃进,人类用来对付同类的手段是由野蛮走向文明,由非人道走向人道的。其中刑罚宽和是几乎每一个民族刑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趋势。原始人的刑罚是基于血亲复仇的报复主义,原始人的刑罚手段自然就野蛮残酷。"原始人中所流行的刑罚是死刑,割断手足,流刑,以及罚金之类。"不过,原始人的刑罚起先是对外的,"皋陶制刑,在防蛮夷猾夏。""古之所谓刑罚,施之于外,不施之于内也。""古之刑罚之设,非以治内也。"可见,在原始人那里,酷刑是施之于他类的,在他们先前的意识中,同类是不受本团体的刑罚惩罚的,同类之间也没有犯罪的概念。但到了原始社会后期,同类之间也出现了相互侵犯的情形。怎么处罚?<尚书·舜典》:"修五札、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赞、如五器,卒乃复。"意思是说,犯人带黑色头巾,饰发向上,黑色发答,大巾覆衣。有如栓桔,事过除去,恢复本来装束。有人认为,这是唐尧后期,亦即历史上的统治者破天荒第一个惩罚邦人(即夏族百姓)犯罪的方法。我们认为,"如五器"是一种象刑,即以惩治外族的刑罚为参照,象征性的惩罚本族成员犯罪的刑罚方法。《尚书·舜典>中说:"象以典刑,流有五刑,鞭作宫刑,并作教刑,金作赎刑。"<白虎通》中说:"画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五刑是夏族从苗族那里学来的,而又用之于包括苗族在内的四夷。因此,原始人惩治团体内部成员的犯罪,首先是采用以象刑为主的耻辱刑的。"普通对于一个团体里的犯罪者所加的刑罚,比较加于外来团体中犯罪者的刑罚为宽。"当以血缘为纽带的"团体"观念被以地缘为基础的"部落联盟"(后来是"国家")的观念所替代时,原始人的刑罚观念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也即,当人类社会开始迈进文明门槛时,其刑罚观念又是怎样的呢?很明显,原来用于对付外来团体成员的刑罚被一个个移过来用来对付团体内(更确切地说是"联盟内"或"国家内")的成员犯罪。承接三皇五帝时的扑扶和放逐,皋陶并未宣告废除,加上刚制定的荆、剧、戴、甩、墨,便是三皇五帝两个历史阶段刑罚制度的所有"硕果"。但是,耻辱刑并未被弃而不用,相反,它作为一种对死刑和肉刑以至自由刑的替代刑,作为一种特权,被赏赐给贵族和高级官吏。正像<周礼》中记述的"炎者使守积。"同时,耻辱刑作为一种轻刑殿于五刑之后,作为对于犯五刑减轻处罚的刑罚方法使用。

  以血亲复仇为基础的报复主义是原始人脱胎于自然界时所留下的兽性在刑罚方法上的反映,当人类走上文明的阶梯时,兽性就逐渐为"人之为人"的理性所征服,相应地,人类的刑罚也就趋向于宽和,虽然其中也有不少反复与倒退,但人类刑罚史总的发展趋势还是走向宽和的。刑罚报复的形式从私人报复发展到团体报复,再从团体报复过渡到社会防护,报复形式的每一次演变,都推动着刑罚手段走向文明、人道和宽和。刑罚由原始社会的"治外"转变为奴隶社会的"治内",即便没有耻辱刑的存在,刑罚治内的方法也不会过于协烈。因为早在原始杜会末期,''死刑中心就变为肉刑中心,表明了刑罚趋向缓和。"更何况人类社会发展到该阶段(指奴隶社会),已没有了内与外的严格区分,整个社会,甚至整个人类就是一个大类,而在人们的传统观念深处,类与非类―人类与非人类.在刑罚方法上是应有所区别的,非人类的刑罚方法不能再适用于属于同一类的人类共同体。如果说中国奴隶社会阶段刑罚宽和的趋向还不太明显的话,那么进人封建社会后,中国古代的刑罚则大福度走向了宽和。西汉对刑罚耐度的改革,尤其是文帝对肉刑的废除和景帝对答刑的改革等,均是我国古代刑罚走向宽和的主要标志。这种趋向于文明、人道、宽和的刑罚改革,在我国历史上断断续续、曲曲折折,一直持续到清末(大清新刑律)的硕行(1911年)。

  在西方也是同样,它们的刑罚在野蛮时期,也是无比残酷的,即便进人奴隶制社会后,较文明的国家如罗马帝国等,其<十二表法),不也惨烈无比么?中世纪的西方,也是肉刑、酷刑、死刑盛行。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死刑的行刑方法有肢解、焚刑、斩茸、绞刑、溺死及活埋。肉刑有割鼻、剑耳、挖眼、砍手等。但随奢人类社会的发展,西方世界也逐步从中世纪的黑暗中走出来,进人相对文明的资本主义社会,刑罚方法就趋向人道、文明,刑罚走向了宽和。由此可见,东西方刑罚改革的规律是一致的,走向宽和是羞本趋向,这是个大势,只是时间有早晚,步子有快有慢罢了。

  在目睹了刑罚的残酷后,历史上许多有识之士提出了刑罚宽和的主张。中国古代的擂家就极力反对严刑峻罚,反对不教而诛,主张省刑懊罚、不嗜杀人、教而后诛。如孔子回答季康子的问政时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替而民善矣。"0孔子主张"兴牛L乐,中刑罚气中就是适合,恰当之意)。孔子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虑,不戒视成谓之攀……'吻孟子宜扬"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0,反对嗜杀,反对道杀。道家也主张刑罚宽和,如老子就说过:"法令滋彭,盗贼多有。"老子也认为,刑罚严密只能增加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他主张少刑宽罚,以"无为"教民。老子甚至认为,刑罚过于严酷,就会使民心麻木,到"民不畏威"。,"民不畏死","则大威至"。,就是颇繁地使用死刑,也不能使社会达致安定。墨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墨子也主张刑罚宽和。墨子说:"杀不辜者,得不祥焉。夫奚说人为相杀而灭于祸乎?是以知天欲人相爱相利,而不欲人相恶相贼也。"@

  西方学者主张刑罚宽和的也不在少数。孟德斯鸿认为,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0可以说,孟德斯鸿时期是封建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无所不用其极、酷刑泛滥的时代,但即便如此人民的反抗还是此起彼伏。因此他说,经验告诉我们.在刑罚从轻的国家里,公民的精神受到轻刑的影响,正像其他国家受到重刑的影响一样0。人们对严刑峻法在思想上习惯了,正如对宽法轻刑也会习惯一样;当人们对轻刑的畏惧减少了,政府不久便不能不事事都用严刑函。生活在严刑峻罚之下的人们久而久之就会对严刑产生一种"抗体",使严刑不能发挥原有的效应。因此孟德斯鸿坚决反对酷刑,主张量刑必须适当。他说,如果我们研究人类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他认为,法律过于严酷,反阻碍了法律的实施份。惫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高扬人道主义旗帜.对刑讯通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倡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彼辙0。在考查了历史和研究了人性之后,贝卡利亚指出,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严刑峻法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Q。贝卡利亚认为,严厉的刑罚造成了罪罚之间的紧张关系,罪罚难以对应,同时,严酷的刑罚还会造成有罪无法罚的现象,因为刑罚是超不过人类器官和感觉的限度的0。因为,国家为惩罚和预防犯罪而投人的刑罚成本不是任意的.毫无限制的。

  二、耻辱刑的概念、种类和历史沿革

  1.耻辱刑的概念。耻辱和名誉是一对对立的概念,名誉的反面―不名誉,就是耻辱。"名誉是一种复合观念,它不仅包含着一些简单的观念,也同样包含着一些复杂的观念。',Q构成名誉的观念是由持久的社会舆论形成的,杜会舆论推崇美德的形式要素,具有这种形式要素的人就受到公众的敬重。"名誉已经成了很多人赖以生存的条件。"劲在明了了名誉的观念之所以形成的社会条件和杜会基础以及最基本的含义以后,我们就可以对名誉的反面,"耻辱"的含义作一个大致的考查。《集韵·尤韵》:"羞,耻也";《礼记·绷衣》:"羞,犹耻也。"因此,耻辱也就是羞辱。耻辱的观念是同名誉的观念一道产生的,是由社会普遗道德和特定制度下的特定道德决定的。同道德一样,耻辱是"通过杜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耻辱,声誉上受的损害。"耻辱是一种受公众谊责的标志,它使罪犯失去公众的赞助、祖国的信任和杜会所倡导的友爱。犯罪是个人对立于社会的极端形式。一个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意味着他(她)公开向这个社会正统的制度和道德宜战。因此,一种犯罪行为,自然要引起社会的防护性反应。刑罚是对于损害的本能反动0。每一种刑罚都会给罪犯烙以不名誉―耻辱的印记。在等级社会里,犯罪往往与贬低等级身份直接相关联。所以,死刑以外的刑罚,包括肉刑和劳役刑等徒刑,都兼有既摧残罪犯身体又摧残其精神.辱没其人格,降低其社会地位的双重作用。。不过,在古代社会,还有一类直接对罪犯施加丑辱与不名誉的刑罚,这就是耻辱刑。耻辱刑是以对一个人施加耻辱,使其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与折磨为内容的一类刑罚份。贝卡利亚说,有些犯罪出于妄自尊大,它们从痛苦中获取荣甩和精神给养,对这类犯罪不适用痛苦的身体刑;相反,讥笑和耻辱却是行之有效的,这种刑罚用观众的高傲约束狂热者的妄自尊大。因此,我们这里讲的耻辱刑是指主要用精神损害的方法来矫正犯罪的一类刑罚,即使这类矫正方法中会带有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只要精神伤害的成分大于肢体伤害的成分,我们就称它为耻辱刑罚。

  2.耻辱刑的种类。我国古代社会的耻辱刑主要有:(1)墨刑、免刑、银刑和答刑等。它们均属身体刑,但刑罚的目的主要在于给罪犯以耻辱,使其精神上受到刺激,遭受痛苦,因此,我们将其划入耻辱刑之列。具体讲,墨刑亦称胶刑,刻其面以里室之。宪刑,宪者去其发,与钳同用,钳者束其颈;更有去其颊毛以完其发。鞭刑乃是一种古刑,施鞭时,则脱衣鞭背。答邢,用盆击打犯人祥部的刑罚.。(2)象刑,即象征性刑罚。主要包括墨晾;蚤(借为"草")婴;共,艾毕;菲;对履;储衣。杨惊注荀子:"象刑;异章服,耻辱其形,故谓之象刑也。"《唐律疏议)卷一:"画象以愧其心。"0墨晾:以墨画面以代替在脸上刺字。草级(蚤耍):用草作帽以代替割鼻的刑罚。共:割去衣服的下摆代替宫刑。对履:穿麻鞋代替菲刑。储衣:以穿摘衣来代替死刑由。(3)其他如西周的"嘉石",三皇五帝时代的扑扶,唐尧后期的"如五器"等。嘉石是服刑人带栓桔坐在画有劝人改过从薯图文的嘉石上,并于监外服劳役。扑扶是用竹制击具敲打违反者的身体,使其感到羞耻,不敢再犯。如五器是让犯人带黑色头巾,饰发向上,黑色发特,大巾覆衣0。

  3.耻辱刑的历史沿革。如前所述,耻辱刑是原始人以"治外"的刑罚为摹本创造出来的一类刑罚,如草级、对履、猪衣等,目的在于羞辱罪犯,激励其心志,促其改悔。三皇五帝时代,惩罚违反风俗习惯行为的方法是扑扶和放逐。夏族惩治邦人的刑罚制度在起先只是攻击精神助。唐尧后期亦即历史上的统治者第一个惩治邦人(即夏族百姓)犯罪的方法是上文中所说的"如五器"。进人阶级社会后,刑罚的适用对象发生很大的变化,刑罚适用原则由血缘主义转向地缘主义,刑罚普遍地施行于一国内部,而不再以部落为单位,但对于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犯罪,适用的刑罚仍有区别于其他阶级之必要。所谓"札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也。即肉刑是不施于贵族和高级官吏的幼。(周礼·秋官·掌戮》:"凳者使守积",郑注:"凳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宫为剪其类,凳头而已。守积,织在隐处宜也。"西周的"嘉石"制度是一种在技术上完备而详细的耻辱刑,既有精神罚,又有劳役罚,类似于现代的劳动改造。即使人类社会行进到封建社会,如唐代,也保留着若干耻辱之刑,以减轻严厉刑罚的消极影响。《唐律疏仪》:"议曰,答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想,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由此可知,耻辱刑不仅是贵族和高级官吏犯罪以后的替代刑,而且也是普通百姓犯有轻罪时施加的轻刑。西汉时期,汉文帝废除肉刑,以耻辱刑和徒刑代替之,具体是葱刑改为炎钳城旦春;荆刑和斩右趾改为答刑0。景帝对答刑进行技术上的改革也可以说是答刑中的肉刑因素减少了,而耻辱的意味则相对地增多。因此,我们可以说,文景的刑罚改革,是肉刑向耻辱刑的一次大演进。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和封建社会的继续发展,肉刑进一步向耻辱刑演进,刑罚之中的肉刑因素一步步地减少而耻辱的因素则相对地增加。如唐太宗贞观四年十一月除鞭背之刑。清代对于旗人犯答刑的,改竹板鞭为鞭责。美国学者齐林(Johnl翻isGillin)在(犯罪学及刑罚学)一书中叙述了一类"诗意的刑罚",这是一类耻辱刑,虽然其中大部分兼有肉刑的性质,但这类刑罚的目的在于使犯罪者形状难看而因此引起别人的嘲笑并且使同他相处的人对他发生怜悯心。耻辱刑作为一类刑罚,在中国,也已于清末为<大清新刑律》(1911年颁行)所废除。

  三、耻辱刑对于刑罚宽和的作用现代刑罚之所以是人道的、文明的,是因为它尊重罪犯的格和理性。认为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重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单单把犯人看做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傲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更得不到这种尊重。因此,耻辱刑作为一类以给罪犯以耻辱为惩罚手段的刑罚就为绝大多数文明国家的刑法所摒弃、但是,耻辱刑在促进刑罚宽和中的历史作用却是不容抹杀的,主要表现在:

  1.耻辱刑作为一类重刑的替代刑或候补刑,对于古代社会刑罚的重化起着缓和和扼制的作用。耻辱刑,除少数刑罚兼有肉刑的性质外,绝大多数都是轻刑,它们或者是作为贵族和高级官吏犯罪时的替代刑使用,或者是作为生命刑和肉刑被减免时的候补刑而使用,或者是作为一类轻刑单独使用,无论哪种情形下,它都起着减少重刑被使用的频率和机会。2.耻辱刑作为一类直接作用于罪犯的思想的刑罚.有利于从心理上预防和控制犯罪,从而间接地减少生命刑和肉刑的使用。犯罪是人的思想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有通过"以心治心"的方法,才能消除犯罪产生的思想根源,使人们的行为合乎法度。儒家认为刑罚违背自然法则,所以根本主张以礼乐替代政刑,用耻辱的刑罚(广义上的刑罚)代替肉刑,反对不教而诛。通过耻辱刑,可以达到直接作用于罪犯的主观世界,祛除罪犯好逸恶劳、贪图名利、损人利己的恶习,以从思想根源上消除犯罪。因此,耻辱的刑罚,可以达到改造、感化罪犯的目的。3.耻辱刑还通过影响犯罪人的经济利益的方法来预防和控制犯罪,从而也间接地减少了生命刑和肉刑的使用。耻辱刑重在对犯罪人的心理强制,使刑罚产生威慑心理,通过给罪犯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来防止其犯罪思想的重新形成。同时,受刑人的不光彩的形象也在无声地告诉他人:不要与之同流合污!还有,使用耻辱刑不仅辱没受刑者的人格,而且降低其社会地位,而"在讲究'名分'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名分地位显然同各种实际利益结合在一起。"同样,这在古代西方社会也表现得很突出。如<十二表法)规定,因犯罪被剥夺自由权的降服外国人的违反誓言的,在罗马法上要发生人格大变更;受刑事宣告而被剥夺市民身份的,要发生人格中变更。发生人格变更(即受耻辱刑―引者),要丧失财产,或丧失用益权、使用权、合伙权益等曲。又如,以文字侮辱他人的,丧失作证的权利,而作证权利是跟一些重要的经济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再如罗马法规定,受污名制裁的,会丧失继承权0。退一步讲,即使法律不剥夺受耻辱刑人的一些经济权利,由于他(她)遭受了耻辱刑,人们也会以与之交易为耻,从而间接地剥夺了他(她)的经济权利。因此,耻辱刑在使受刑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时,也遭受着物质上的损失,通过双重作用来遏制犯罪,从而减少死刑、肉刑适用的机会,促使刑罚宽和。

  4.耻辱刑的使用,可以满足被害人精神上的报复要求,平息民愤,从而减少社会对犯罪人适用重刑的要求,促进刑罚轻化。使用耻辱刑给犯罪人以精神上的损害,同时使被害人精神上得到补偿和安抚,满足被害人要求惩罚犯罪分子的强烈愿望,平息民愤0。在中国古代社会,民愤的大小可以直接影响到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轻重,即所谓"法情允协,综合为治。"0而且,在古代社会,报应是刑罚的一个重要目的,而且更体现在对犯罪人精神上的损害。可以说,精神上的损害才是刑罚报应目的的真正所在。对于被害人和社会来说,他们要求惩罚犯罪,更多的是感情上(精神上)的,而不很在乎其他。就是在现代中国社会,精神损害赔偿给被害人的满足主要在精神,而不在于金钱的多少。被害人和社会得到精神上报复的快感时.他们就不会继续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要求严惩罪犯了。

  原始人是最早使用耻辱刑来宽和刑罚的严厉性的,然后是奴隶社会的统治阶级,他们利用耻辱刑来惩罚本集团的犯罪,同时又用之作为一种其他刑罚的代用刑来缓和对被统治阶级酷刑的广泛使用所造成的社会紧张空气。封建社会的统治者更利用耻辱刑来"诛心",客观上也起到减轻刑罚的严厉程度,缓和阶级矛盾。在学者中,中国的孔子很早就认识到耻辱刑的作用,因此他主张用礼乐(耻辱刑,广义上的刑罚)来代替"政刑"(狭义上的刑罚)。在西方学者那里,也有许多人认识到道德的刑罚、耻辱的刑罚,对于刑罚轻化的作用。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尽量宽和,同时认为,对有些"出于妄自尊大,从痛苦中获取荣耀和精神给养"的犯罪,应使用"讥笑和耻辱"的刑罚。利用舆论进行的犯罪应用舆论的方法来对付0。"人身侮辱有损于人的名誉,也就是说,有损于一个公民有权从他人那里取得的那份正当尊重。对于这种侮辱行为,应该处以侮辱刑。"孟德斯坞也呼吁,"让我们顺从自然吧!它给人类以羞耻之心,使从羞耻受到鞭责。让我们把不名誉作为刑罚最重要的部分吧!""一个明智的立法者就应当努力通过适度的刑罚与奖赏,通过和上述性格相适应的哲学、道德与宗教咸规,通过荣誉的法规的适当使用,通过羞辱性的刑罚,通过长时期的幸福和太平生活的享受去教养人民。"

  四、耻辱刑的历史局限性及克服尊重罪犯的人格和理性,是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康德认为,每个人有择善去恶、辨别是非的自由意志;尊重犯罪者是有理性的人格主体。早在19世纪末,西方的杜会防卫运动就倡导人道,要求改革刑罚结构。到二战以后,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和对个人的尊重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e。刑罚既以人民之权利为对象,是其执行实不能不顾虑做人之各种条件,例如人格之不可侵犯性e。而耻辱刑是以侮辱罪犯的人格为刑罚方法的,因此,耻辱刑与现代刑法的人道精神不合,其被淘汰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耻辱刑被近代世界各国刑法改革所扬弃,最终走到历史的尽头,是由其本身的历史局限性决定的,我们试分析如下。

  1.如前所述,部分耻辱刑(在本文中是第一类耻辱刑)兼有肉刑的性质,是一种可归人身体刑的跨界刑,只不过这类刑罚的主要矫正方法是给罪犯以精神罚罢了。即使随着社会的发展,耻辱刑中的肉刑成分在减少,但无论如何,哪怕耻辱刑中还残存着半星儿肉刑的成分,也是与现代刑法精神相悖的。

  2.耻辱刑是以对罪犯施加耻辱为刑罚方法的,"是以摧残精神为主,包括辱没人格的'署'直到贬为牲畜同类的'奴'。"母如前所述,耻辱刑的刑罚方法与现代刑法对罪犯的人格和理性的尊重的精神是相抵悟的。各国的刑法修正,莫不趋向于刑罚之人道而进行。刑罚之人道与人格保障有其密切之关系。因此可以说,各国所从事之刑法修正工作……所以之效果,厥为犯人权利之提高,使其在国家权威之下,仍得保持其为人之薄严。

  3.耻辱刑的理论预设是,人皆有"羞恶之心"和"是非之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罪犯是丧失了廉耻心的,在这种情形下,无论对其施加何种耻辱,也不能在其内心世界激起任何波澜,而悔其前非的。例如"清奸妇亦去衣加杖,以其不知耻而耻之;娟妓则又留衣加刑,以其无耻而不屑耻之。"母更何况,耻辱的观念有其相对性,一种行为在主流文化看来是耻辱的,但对于处于亚文化影响下的人看来就未必如此,他们很有可能以"此耻"为荣,这样,耻辱刑的羞辱行为就不能在罪犯心中得到响应了。"身体发须,皆父母所赐",这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但在那些"剃光头,刺青龙"的社会"叛逆者"看来就不是这样了。

  4.耻辱刑给罪犯烙以不名誉的印记,有时并不能收到防止罪犯再次犯罪的效果,恰恰相反,现代标签理论发现,被施以耻辱刑的罪犯一旦被社会贴上"无耻者"的标签,就有可能在社会互动的作用下产生"自我表现欲".在这种逆反心理的支配下,罪犯很可能变成真正的"无耻之徒",从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到这时,对其施加再多的耻辱刑也是徒劳的0。

  如何克服耻辱刑以上的弊端呢?更进一步说,我们如何将古代刑法中的耻辱刑的优点移植到现代刑法中来呢!我们试提出如下建议。

  1.扬弃耻辱刑对罪犯人格的贬损功能,发挥其对罪犯自尊心的激励作用。"在现代特别预防主义之下,刑罚非但不应减损犯人之人格,且须养成其羞辱心、名誉心,始能达改善之目的。"我们要在尊重罪犯人格尊严的前提下,影响其名誉,剥夺其资一64一格,震撼其心灵,以达到使其改恶从善之目的。

  2.加强对罪犯的思想道德教育,巩固耻辱刑的伦理基础。刑罚与伦理应是一致的,刑罚与伦理是互为依托的。我们只有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才能使罪犯有耻、知耻,从而使耻辱的刑罚在罪犯的内心世界产生强烈的震撼,以达到教育感化之功效。

  3.适用耻辱刑时,应尽量避免给罪犯贴标签。例如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死刑外.我们认为.不应当是无限期化,如果罪犯确已改造好,就应当恢复其政治权利;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减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亦可相应地缩短。这样有利于罪犯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

  4.从分析犯罪原因人手,适用正确的耻辱刑。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强调,医治犯罪疾患的手段应当适应导致犯罪产生的实际因素。耻辱并不是一种取决于法律的东西。因而,法律所处的耻辱刑必须同产生于事物关系本身的耻辱相一致,必须同普遍道德和各个制度下的特定道德―它们是世俗舆论和本国奥论的立法者―所倡导的耻辱一致。

  5.有梯次地适用耻辱刑。能够用损害罪犯名誉较小的耻辱刑,就应尽量适用较低档次的耻辱刑,这样也可以节省刑罚成本的开支。
   

(李晓明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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