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纷争”让亲兄妹反目
发布日期:2011-07-22 作者:110网律师
老人赵某生前一直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膝下有二女三子。老大赵刚是男孩,今年70岁,次子赵强67岁,三子赵洋65岁,长女赵英58岁,小女赵梅56岁。赵老先生一家人口较多,生活并不富裕,长子很小就协助老人照料弟弟妹妹,弟弟妹妹们也非常敬重哥哥,兄弟姐妹亲如一人,感情十分深厚。赵老先生于80年代承租了西单地区一处公房,一直居住于此。
赵老先生妻子早已去世,一人含辛茹苦抚养五位子女,转眼间,五个子女先后都已结婚,分家另过,其中长女赵英于70年代在河北某地插队嫁给张先生,后返乡回城,但由于回京后无处可居,就暂时居住在赵老先生之处,等有了房屋后再搬出。
几年之后,长女赵英单位分给其住房一套,一家喜迁新居,并将户口迁入新址。转眼又过了几年,长女赵英向其他几位兄妹讲,父亲年事已高,身边需要有人照料,我们夫妇与父亲一起生活出力照料老人,其他几位兄妹抽空上门来看望老人并出钱孝敬父母即可,其他几位兄妹并未反对,就这样,赵英夫妇又搬回赵老先生居住的房屋之内。
赵英夫妇搬回不久,赵老先生所住之处面临城区改造,附近几处已经有居民陆续搬迁,赵老先生也面对着同样的搬迁问题,但由于老人年纪较大,行动不便,遂委托长女赵英之夫即女婿张先生全权代理赵老先生办理拆迁适宜。
几经交涉,女婿张先生于2006年初,代表赵老先生与拆迁公司达成拆迁协议,并搬出了原居住多年的房屋,随赵英夫妇居住到昌平区回龙观赵英夫妇新购买的三居室楼房内,并继续随赵英夫妇生活。
2007年,赵老先生几次住院,身体健康每况愈下,又一次出院后,老人将居住在其它几个城区的子女召集到一起,和众子女们说,我身体不好,时间不多了,没能留下什么,现只有拆迁款在赵英夫妇之处,你们几个分了吧!赵英夫妇将其余几位兄妹叫到另一房屋之内,拿出拆迁协议,拆迁协议写明,被拆迁人为赵老先生,拆迁款各项加在一起共计53万元,并称:父亲看病已用去十多万元,现仅剩40万元,每家8万元吧!没过几天,赵老先生就去世了,赵英夫妇给其余几位兄妹每人8万元,分割父亲留下的拆迁款时大哥提出自己应该多分,因为自己一人的户口一直与父亲在一起,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其中拆迁款本来就应有大哥本人的份额,但赵英夫妇未采纳大哥的意见,大哥也只分到8万元遗产。
二、发现被骗
2008年清明节,大哥赵刚回河北老家探亲,与叔叔也就是赵老先生的弟弟在一起唠家常,偶然听叔叔讲,父亲在2006年10月份回来一次,和其讲过:家里拆迁了,得到拆迁款100多万元,加上自己多年积蓄的30多万元,现在生活也不错了,自己也算是心满意足了。赵刚当时不敢相信叔叔所讲,问叔叔是不是听错了,叔叔说绝对没错,当即还讲其所讲的话书面写给了侄子赵刚。赵刚觉得事情有些蹊跷,回到北京后电话询问妹妹赵英,妹妹一口否认,妹妹同时声称,父亲的拆迁款只有53万元,其余拆迁款属于共同居住人,也就是赵英夫妇自己,与其他人无关,另外,自己常年与父亲居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多分,但自己并未多要求,已经是很同情大家了,不再同意哥哥的任何劝解。
三、咨询律师
哥哥几经周折,多次到当时拆迁部门了解,最后通过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备案的拆迁协议得知,2006年,女婿张先生代理赵老先生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不止是一份,实际拆迁款总额120多万元,另外调查得知,赵老先生的房屋拆迁时,与父亲一起居住的妹妹赵英夫妇早在2005年就已经另外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二居室,并不是向其本人所称的那样无任何其他住所。哥哥再次找到妹妹赵英夫妇理论,但赵英夫妇坚决不同意再多拿出钱来用以分割,兄妹之间矛盾越来越激化,亲兄弟姐妹多年的手足情一天天被稀释………
哥哥赵刚感觉到自己及其他几位弟弟妹妹们受到了欺骗,决定将妹妹赵英夫妇告上法庭, 但又不知道自己是否有权利主张自己所得部分的拆迁款及再次分割遗产,如果诉讼,另外几个子女也想参加到诉讼当中来,不知是否允许?
【律师解答】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实际属于继承法律纠纷,但在继承纠纷的案件中,需要首先确定哪些财产属于遗产,而本案的遗产主要是拆迁补偿款,所以,根据继承法律的规定,五个子女均有权利作为原告或被告加入到本案的诉讼当中来,同时,房屋拆迁时如果有其他同住人,也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本案的诉讼中来,以便法院查明核实赵老先生应享有的拆迁补偿款数额,进一步可以明确遗产范围。
关于继承,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都有权利继承遗产,当然,继承人也享有放弃继承的权利,放弃继承的权利行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继承完毕前做出。结合本案看,五个子女对赵老先生都进了赡养义务,也无虐待被继承人的情况发生,同时,也无人放弃继承的权利,所以五个子女应当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当然,继承人之间对继承份额有协商一致的情形法律并不禁止。
结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拆迁款应当属于被拆迁人,也就是说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赵老先生的遗产主要是房屋拆迁款,赵老先生是房屋的承租人,即房屋拆迁时的补偿安置人。那么共同居住的女儿有没有呢?本案中,女儿赵英认为自己是房屋拆迁时的同住人,应当分得部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但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的规定,如果居住人赵英只是在此居住,户籍未登记在被拆迁的房屋之中,其在本市还有其他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赵英夫妇应不属于被安置人,所以拆迁补偿安置款应属于被继承人即赵老先生所享有。
大哥认为,自己虽然在其他城区拥有房产二套,但自己的户口始终在本案拆迁的房屋之中,拆迁款本来就应有大哥自己一份,所以,在分割遗产时,赵英夫妇首先应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补偿安置款归还给自己。大哥的说法并不正确,虽然其户口在拆迁房屋之中,但实际其早就搬出另过,而且在本市还有其他住房两套,同样,大哥也无权主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应属于赵老先生一人所有,其去世后,如果无遗嘱,该笔款项均应作为遗产进行法定分割。
女儿赵英还认为,自己与父亲生活在一起,而其他儿女并未履行赡养义务或履行的义务较少,要求多分。如果赵英夫妇所说属实,根据继承法律规定,其可以多分,但如果其他几位儿女定期给付了抚养费,不能认为不和父亲居住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其他几位子女也应享有相同继承权。
【律师寄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土地的价格也越来越高,补偿安置款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加上很多老百姓对补偿安置的政策并不十分了解,于是,一个又一个大家庭因分割补偿安置款或继承遗产而四分五裂。钱固然重要,但多年的亲情也不应是一文不值,为避免亲兄弟反目成仇,钱律师建议,遇到本案的情形,不妨到相关专业机构或寻找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协助处理家庭矛盾,可能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
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双方还应当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订立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款应当用于住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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