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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事故 追偿无据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1-07-29    作者:连会有律师

无证驾驶出事故 追偿无据被驳回
11月29日,广西区横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韦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韦某因无证驾驶,追偿无据,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08年末,原告韦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闭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警的调解下,韦某与闭某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韦某一次性赔偿闭某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22500元。后,韦某以其摩托车已于2008年2月4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为由,向保险公司请求在保险责任内予以赔偿其已先行支付的费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韦某出具保险单,韦某缴纳保费后,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但因原告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的规定,本案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垫付被害人的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公司垫付了被害人的抢救费用,其仍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最终应由致害人,即本案的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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