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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劳动合同才是有效的?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1-07-3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何变更劳动合同才是有效的?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劳动合同虽然是从属性劳动关系的反映,但作为合同的基本形式,如果变更合同的条款,也要具备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不能任由一方随意单方变更,否则,变更可能是无效的,合同效力会以原合同或实际履行的为准。现实当中,有些用人单位故意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或两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都不填,等“有用时”随意填写,与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大相径庭,试图逃避劳动执法部门监管,规避自己的劳动风险。或者随意改动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甚至伪造劳动合同的事情也经常发生。一旦有劳动纠纷发生,这些不规范现象很可能会面临劳动仲裁和司法部门的不利裁决或判决。
【案例】赵某1983年经招工进入北京市某国有服装厂工作,1997年单位开始施行合同制,赵某提出自己已经在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要求一年一签,经协商,具体负责合同管理的领导答应先签一年,签订后向领导请示后可以个别修改,于是便签订了一年期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后第2天,赵某便找到厂长要求修改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厂长口头答应赵某要求,并表示没有必要再另签一份新合同,于是赵某便在自己持有的一份合同上将合同期限改为无固定期限合同。1998年单位经济效益不好,许多老职工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续签,赵某发现办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也有自己,便提出自己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但单位主张所有职工都是一年的合同,不予认可赵某的请求。【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律师提示】
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劳动合同,在履行期满之前,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变更,但变更合同条款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定,变更条款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但是与劳动合同的签订一样,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果只是口头约定,依法不具有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一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另一方以实际行为予以接受,也可以视为双方达成变更的合意,比如提高工资的变更,另一方不得以另一方没有采取书面方式变更抗辩变更无效。
本案中,赵某单方记载于自己一方合同条款上的期限无效,必须要有双方合同的变更的书面记载才可以证明合同期限合意变更,不然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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