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建围墙,业主告上法庭
发布日期:2011-08-03 作者:110网律师
三亚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应拆除所建围墙,恢复原状
□记者 刘江浩
本报讯 张斌于2006年3月,与某实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三亚市某花园小区B栋的一套房屋。
开发商建围墙引业主不满
据了解,该小区内总共有两栋楼,并排东西走向。两栋楼的2-6层均为住宅性质。2009年2月,开发商开始在农贸市场的南北两面修建围墙,并密封至二楼的阳台。张斌认为,开发商扩建围墙,所占有的区域系全体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扩建围墙,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张斌等业主多次找开发商交涉,但此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张斌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农贸市场所有者和开发商停止侵权,拆除所扩建的围墙。
终审判令开发商拆除围墙
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张斌作为小区的业主之一,对开发商侵害共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涉及到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宜,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小区总人数2/3以上业主的同意。开发商在庭审中并没有提供达到上述要求的相关证据,而且其主张的“建设围墙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也没有证据来证明。
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开发商应于判决生效10日内,拆除所建围墙,恢复原状;农贸市场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开发商和农贸市场方共同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亚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天翔律师(13707500017)认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开发商在共有部分扩建围墙,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任何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拆除围墙、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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