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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最多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1-08-16    作者:王勇律师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问题咨询请参阅本文: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仍然有很多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近,很多劳动者电话咨询,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未签劳动合同的状态一直持续了四五年,应当如何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王勇律师给出明确的答复: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多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换句话说,劳动者最多可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
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五、举例:
张三峰问:我2007年6月1日在服装公司上班,按月领取工资,直到2011年6月1日,公司都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张三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王律师答:张三峰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从2008年2月1日到2009年1月31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即22个月的工资。
张三峰问:2008年之前的为什么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王律师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本法时间效力,从2008年1月1日期开始施行。
张三峰问:2009年2月以后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王律师答:2009年2月1日开始,视作公司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你补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三峰问:如果公司不与我补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王律师答:法律没有规定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比如2009年2月1日开始应当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可以在2010年6月补签这个合同,合同期限从2009年的2月1日开始。因此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理论上讲,你可以向公司主张自2009年2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到2009年1月31日这一天,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的做法,补签合同就可以了。除非公司不补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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