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什么是聚众哄抢罪?
发布日期:2011-08-16 作者:连会有律师
构成聚众哄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本罪主体是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其他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与哄抢,在哄抢中起主要作用以及哄抢财物多的人。这主要考虑到,这类犯罪带有一定的群众性、盲目性,其中多数的参与者是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进行,或者是由于某种原因追随他人进行的。对这些参与者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和思想教育解决,一般不作为犯罪对待。因此,构成聚众哄抢罪的,必须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2.行为人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采取哄闹、滋扰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纠集多人是行为的主要特征。
3.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聚众哄抢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犯罪。
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法的持有、管理他人财物的机会,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行为人因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而将他人财物合法占有。这里所说的“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是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这种保管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不是合法的保管,而是使用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则应当按其他犯罪处理。行为人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是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习惯而成立的委托、合同关系而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和管理权,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意图非法据为己有,而是由于对某一合同或者事实认识上的错误,将其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实施了占为己有的行为,如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改为归自己所有等。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构成本罪,必须经过告诉,才能处理,如果受害人未到法院提出自诉,法院不能予以处理,即不告不理。
对于构成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2-04/19/content_2934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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