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可否将门面转租给第三人?

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蔡某自家有一门面,因年老体弱自己不能继续经营,便将的门面出租给的亲戚王某经营副食店,王某将一年的租金付清,因是亲戚关系所以双方约定的租金较为便宜,过了几个月后,蔡某却发现实际经营副食店的是陈某,原来王某将副食店租下后,擅自以高价转租给了陈某从中牟利,蔡某了解情况后极不高兴,找到王某理论:“我们是亲戚,我才以这样的价格把门面租给你,你怎么能这样做。你现在让陈某立即搬出去,否则我将收回门面。”王某认为自己已经租下了门面,可以转租给别人,而且自己每月照付租金,没有给蔡某造成损失。因此不同意蔡某的要求。

【分岐】

承租人王某可否将租赁的门面出租给第三人?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已经付了租金,双方租赁合同成立,王某将门面转租并没有侵犯蔡某的利益,所以蔡某无权收回门面。

第二种观点认为,蔡某和王某双方的租赁合同虽然成立,但是王某在没有通知蔡某的情况下擅自将门面租给陈某,蔡某有权收回门面。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在本案中王某将门面转租给陈某事先没有通知蔡某,并没有经过蔡某的同意。而且蔡某将门面以低价转租给王某也是因为双方有亲戚关系,而王某将门面转租给陈某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所以在本案中王某没有经过蔡某的同意将门面租给陈某的行为是无效的,王某和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不成立的,蔡某可以将门面收回,由此对陈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王某承担。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