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赠与房屋之后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能否反悔?

发布日期:2011-09-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72岁的高某早年丧妻,三个已成年子女对老人的吃住不管不问,平时都是其侄子小高照料。2006年5月,高某决定将其位于本市朝阳南路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小高,并与其签订了赠与合同,还将购房合同、房产证等资料一并交给小高。2007年4月,小高搬入该房居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10月,高某的三个子女得知父亲把房产赠与他人之后,表示强烈反对。高某此时也有些后悔,要求小高将房屋返还,但遭到小高的拒绝。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分歧】

赠与房屋之后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能否反悔?

第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而不动产是以产权登记为所有权的转移,故本案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高某有权要求小高返还房屋。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赠与合同有效,高某无权要求小高返还房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赠与合同属实践性合同,是交付或转移财产权利才可以成立的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准,而不动产则以产权登记为所有权的转移。依上述规定,本案中房屋赠与合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赠与人有权反悔,而受赠人不能根据合同的规定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但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本案中,高某早以将购房合同、房产证等资料交给了受赠人小高,且小高已占用并使用该房2年之久,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故该房屋赠与合同有效,高某无权要求小高返还房屋。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杨启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