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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1-09-20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是一人并有一个或多个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简单,即按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消费支出额乘以赔偿年限再除以扶养人人数即得,这里不再赘述,下面仅就被扶养人和扶养人均为多人的情况下如何计算举例说明:
  案例:刘某酒后驾车致被害人范某死亡,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范某系农民,生前与其妻共同扶养两个儿子,长子现年12周岁,次子8周岁,另范某有68岁父亲和65岁母亲需要扶养,二人均无劳动能力。范某有哥、妹各一人,均有劳动能力。
  从以上案例看,被害人范某生前共有四位被扶养人,即:长子、次子、父亲、母亲共四人。除范某外,长子和次子还另有1位扶养人---范某的妻子,范某的父母亲还另有2位扶养人---范某的哥哥和妹妹。获赔的年限分别是:6年、10年、12年、15年。因为出现多个被扶养人和扶养人,因此我们应当综合考虑被扶养人人数、扶养人人数、年最高赔偿额、获赔年限等因素的影响。由于各被扶养人的获赔年限不同,所以可分为几个不同的获赔年限段。在各个年限段内,若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超出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则应先计算出该年限段内各被扶养人的年赔偿额比例,再计算出年赔偿额,然后再计算各被扶养人的获赔数额以及总额。
  例如:2007年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855.49元。就上述案例中刘某应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分析如下:
  第一个年限段6年,是各被扶养人共有的年限段。在本年限段内,按正常的计算方法,各自的年赔偿额是:长子:1855.49元/2≈927.75元;次子:1855.49元/2≈927.75元;父亲:1855.49元/3≈618.50元;母亲:1855.49元/3≈618.50元。4位被扶养人年赔偿额累计是:927.75+927.75+618.50+618.50=3092.5元,超过了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855.49元。所以,在该年限段内,应按各被扶养人所占的比例来计算年赔偿额。年赔偿额比例计算如下:长子的比例:1/2÷(1/2+1/2+1/3+1/3)=3/10;次子的比例:1/2÷(1/2+1/2+1/3+1/3)=3/10;父亲的比例:1/3÷(1/2+1/2+1/3+1/3)=2/10;母亲的比例:1/3÷(1/2+1/2+1/3+1/3)=2/10。
  按以上比例,就可以计算出在该年限段内各被扶养人的赔偿额,分别是:(划线部分是应得的年赔偿额,下同)长子:1855.49元/年×3/10×6年≈3339.88元;次子:1855.49元/年×3/10×6年≈3339.88元;父亲:1855.49元/年×2/10×6年≈2226.59元;母亲:1855.49元/年×2/10×6年≈2226.59元;在该年限段内,被扶养人的赔偿总额是:3339.88+3339.88+2226.59+2226.59=11132.94元。因为在该年限段内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超过了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所以,对赔偿总额可另外直接计算:1855.49元/年×6年=11132.94元。
  第二个年限段4年,长子不需要再扶养,次子、父母亲共有的年限是4年。在本年限段内,仅剩有次子、父亲、母亲三位被扶养人,按正常的计算方法,年赔偿额分别是:次子:1855.49元/2≈927.75元;父亲:1855.49元/3≈618.50元;母亲:1855.49元/3≈618.50元;年赔偿累计是:927.75+618.50+618.50=2164.75元,超过了赔偿标准1855.49元,所以仍需计算出各自的年赔偿额比例,计算如下:次子:1/2÷(1/2+1/3+1/3)=3/7;父亲:1/3÷(1/2+1/3+1/3)=2/7;母亲:1/3÷(1/2+1/3+1/3)=2/7;在该年限段内各自的赔偿额为:次子:1855.49元/年×3/7×4年=3180.84元;父亲:1855.49元/年×2/7×4年=2120.56元;母亲:1855.49元/年×2/7×4年=2120.56元;该年限段赔偿总额为:3180.84+2120.56+2120.56=7421.96元。或者计算为:1855.49元×4年=7421.96元。
  第三个年限段2年,长子、次子不再需要扶养,父亲和母亲共有的年限是2年。在本年限段内,仅剩有父亲、母亲二位被扶养人,年赔偿额分别是:父亲:1855.49元/3≈618.50元;母亲:1855.49元/3≈618.50元;年赔偿额累计是:618.50+618.50=1237元,没有超过赔偿标准1855.49元,所以,可直接以各自的年赔偿额乘以赔偿年限来计算赔偿额,计算为:父亲:1855.49元/年×1/3×2年≈1236.99元;母亲:1855.49元/年×1/3×2年≈1236.99元;该年限段赔偿总额为:1236.99+1236.99=2473.98元。注意:因为该年限段被扶养人年赔偿额没有超过标准,所以不能直接以年赔偿标准乘以赔偿年限来计算赔偿总额,否则为误算。
  第四个年限段3年,此年限段仅剩有母亲一位被扶养人。该年限段可直接计算其赔偿额:1855.49元/年×1/3×3年=1855.49元。
  由以上可得,范某需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为22884.37元。其中,长子的赔偿总额为:3339.88元,即第一个年限段的赔偿额;次子的赔偿总额为:第一个年限段3339.88元+第二个年限段3180.84元=6520.72元;父亲的赔偿总额为:第一个年限段2226.59元+第二个年限段2120.56元+第三个年限段1236.99元=5584.14元;母亲的赔偿总额为:第一个年限段2226.59元+第二个年限段2120.56元+第三个年限段1236.99元+第四个年限段1855.49元=743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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