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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纠纷多 产权过户要及时

发布日期:2011-09-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7月25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并当庭判决被告方必须在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标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据悉,这是今年天台法院审结的第23起因房屋过户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
此案的原告王某在诉状中称,他在2003年向被告袁某购买了一处房屋,总价款20余万元。同年7月,王某付清了全部房款,并签订了契约,袁某向王某交付了房屋钥匙及房产证、土地证,原告遂居住该房屋至今。之后,王某多次要求袁某共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遭到袁某的拒绝,为此他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及要求袁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应由出卖人支付的各种过户费用。
  被告袁某则辩称,双方买卖成交后,他即将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等与房屋转户相关材料交给王某,但由于王某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去年王某曾要求去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由于他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家养伤,故提出待伤好后再协助办理,后王某一直未要求被告办理转户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袁某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书、契约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王某也履行了付款的义务,故关于房屋的买卖两协议有效,因此对王某要求确认关于房屋买卖的协议有效及袁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承办此案的法官陈达楚介绍,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近年来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越来越多,2010年天台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23起,今年仅半年时间就受理了此类案件23起,相当于2010年的两倍。一些购房户买了房子住了十几年,因各种原因怠于过户,产权证上还是别人的名字,一旦发生纠纷,对购房户很不利,很容易花钱买罪受。因此,买房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从法律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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