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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发布日期:2011-11-02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举证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张春辉律师 

    在离婚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的”,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哪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主张的提出方,怎么去举证呢?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夫妻二人在场的情况下,较为隐蔽,证据难以收集,什么样的证据,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笔者(北京-张春辉律师)认为,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及时进行收集、巩固证据。1、遭受家暴后,要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日后进行诉讼时,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属于较为有力的证据。2、受伤后,要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并及时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3、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或者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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