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购房,婚后还贷产权的确认
发布日期:2011-11-06 作者:徐卫东律师
【基本案情】
王甲于2003年8月贷款购得某小区房产一处,房屋总价款人民币40万,支付了首付款15万,用公积金贷款25万元。2005年5月王甲与张乙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10万元。2008年9月王甲与张某离婚,关于此房屋的分割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截止诉讼之日,房屋市值6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的产权认定,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归原购买人个人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房屋的产权人在最初进行产权登记时就已经确定了,所以共担债务不能与房屋产权归属混为一谈。夫妻婚后共同还款是对债务的共担,与房屋产权无关,对另一方在共同还贷中所支付的款项作为一般性债权,房屋产权登记一方应给予偿还。并强调不受房产市价增值的影响,把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简单理解为双方的借贷关系。
根据这种思路,婚前贷款买房是个人婚前财产,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婚前购买一方,不能作为婚后的共有财产来处理。本案中,房屋的100%产权都是王甲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10万元应一分为二,即5万元王甲应偿还给张乙。
第二种观点:房屋产权确认应为夫妻按份共有。认为夫妻双方中的一方虽然在婚前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买房产合同,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并在婚前缴纳了一定的首付款,但婚后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另一方对房屋的产权也应有一定比例的份额,根据各方付出的多少进行产权比例的划分。
根据第二种思路,对婚前一方所购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可按份共有,即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王甲和张乙对于上述房产为按份共有的关系,其中张乙投资还贷5万元,占房屋投资比例的1/8。因此,张乙应拥有房屋产权份额的1/8。
【法院裁判】
正当此案,双方焦点难以定论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颁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甲给付张乙房屋市场现价60万元的1/8,即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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