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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拖带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之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1-11-13    作者:孙心远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道路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牵引车拖带挂车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由于该类车辆的车身长、载重量大等特点,近年来因该类车辆引发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屡屡见诸于报端,由此而导致的损失通常都比较巨大。而有损害就应有救济,但牵引车和挂车可以分别购买、登记,分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对于牵引车拖带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致的损害赔偿,牵引车和挂车车主①是否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如牵引车和挂车中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险②,另一投保车辆的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如牵引车和挂车均投保了第三者险,两部车的保险人是否均应对受害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对此,理论研究乏陈可见、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实有探讨之必要。本文拟略陈管见,以期能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二、认识分歧及其理由
  (一)对于确定牵引车车主还是挂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有三种观点
  1、应由牵引车车主承担责任。
  理由:挂车是无能源驱动的交通工具,本身不应被评价为“机动车”,在被牵引的情形下,其与牵引车应视为一体,故挂车车主不应承担责任。而基于“危险控制”理论③和“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④,牵引车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2、应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碰撞部位决定由牵引车车主还是挂车车主承担责任。
  理由:牵引车和挂车有着不同的车牌,是不同的车辆。故如碰撞部位是牵引车,则应由牵引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如碰撞部位是挂车,则应由挂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3、牵引车车主和挂车车主都应承担责任。
  理由:牵引车和挂车都是机动车。牵引车车主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如前所述。由于挂车车主可以选择牵引车及其驾驶员,对危险的增加也有作用,且挂车车主可以基于合同关系向牵引车车主进行内部求偿,故挂车车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⑤
  (二)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又须分两种情形进行讨论:
  1、牵引车和挂车中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险,另一投保车辆的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有两种观点。
  (1)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理由:2000年6月1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而这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解释的法理基础是:此时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2)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的法理基础是: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以及保障受害第三人获得及时救济。
  2、牵引车和挂车均投保了第三者险,两部车的保险人是否均应对受害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有三种观点。
  (1)由牵引车的保险人在牵引车的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挂车的保险人不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解释》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挂车投保后与主车⑥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根据该规定,在牵引车和挂车都投保了第三者险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两车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以牵引车的赔偿限额为限,由牵引车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由牵引车的保险人和挂车的保险人按照各自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且挂车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机动车辆,故其保险人不应按照《道交法》之规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即充分体现了此种观点。该院认为:保险公司虽然为挂车架承保了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机动车辆综合保险,且在保险合同中使用了“机动车辆”的字样,但是,众所周知车架并无动力装置不属于机动车辆,故《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属于非机动车辆的挂车架保险,受害第三人主张由挂车架的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⑦
  (2)两车的保险人均应在各自第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挂车也是机动车,也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险,完全符合《道交法》第76条规定之适用要件。故挂车的保险人也应同牵引车保险人一样,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即充分体现了此种观点。该院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牵引车驾驶员驾驶发生事故的牵引车与挂车已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限额50000元和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该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本案应适用《道交法》。保险公司应在250000元(牵引车和挂车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合计)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⑧
  (3)应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碰撞部位决定由牵引车还是挂车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见前文车主责任的观点2,于此不赘。此观点只是当事人的抗辩意见,尚未发现相应的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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