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中保险人伤残赔付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1-11-1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07年12月10日,陈某驾驶机动车(登记车主、被保险人为李某)与第三者发生碰撞,导致双车严重受损,第三者车驾驶员及车上乘客蒋某受伤致十级伤残。此次事故经过当地交警队调查,认定机动车驾驶员陈某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人伤总损失为112 626.07元,其中医疗38 180.77元,误工费275 00元,护理费7059元,伙食补助125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补偿19 11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24.2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因伤者得不到肇事方赔偿,伤者将肇事方何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
一、 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 被告陈某、李某给付原告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九万四千六百二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 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析】
伤残评定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本案原告所称右下肢功能与骨折部位金属内固定有直接关联,在二次手术未进行且二次手术康复前应该不具备伤残等级鉴定的条件,评残后又产生二次手术费用,评残时机把握存在不合理性,伤残鉴定可行度低,由此而产生误工费、护理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扩大损失部分,应属于不合理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应科学合理地核定原告损失从而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且是亟待加强的。
相关法律问题
- 设计伤残的交强险赔付问题 2个回答20
- 交强险会赔付伤者伤残精神抚慰金吗? 2个回答0
- 在没有购买上海市劳动综合保险的情况下如何做伤残等级认定并获得相应 2个回答0
- 交强险赔付怎么认定 0个回答10
- 请问关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付的问题 7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 关于无效涉外合同的具体案例分析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