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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国际考量及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日期:2011-12-28    作者:110网律师
(一)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考量
19631025,新西兰首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被害补偿法》,并于196411正式生效。之后,1964年英国内务部制定并实施了《刑事被害补偿纲要》,内务部给予被害人以援助。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由于受这些法律的影响。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在各种势力的推动下也开始制定和公布《被害人补偿法》。下面,笔者将以英国、美国为主要代表,简要的阐述一下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特点。
1、英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英国当前施行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在1995年的《刑事被害补偿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补偿对象及范围
补偿的主要对象是被刑事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以及对被害人有义务或者是由被害人扶养的人,还包括因维护正义等“见义勇为”的行为而造成的伤害和损失的人。当刑事被害人本人为被补偿对象时,英国的补偿范围包括因被害人伤害而发生的实际且合理的费用、因被害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而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因被害人伤害而发生的其他财产上的损失及法庭认为合理的其他费用,而精神上的损害也包含在内。当刑事被害人的遗属为补偿对象时,补偿范围包括因被害人死亡而发生的实际且合理的费用和因被害人的死亡致使被害人所扶养的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及抚慰金。关于身体伤害的补偿,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为25等,并以此确定了从1000英镑到25万英镑不等的补偿额。(田思源:《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6页。)假如申请人在已经得到其他的相关费用,而申请人又得到了补偿费用,那必须退回。如果补偿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一项就不得部分或全部补偿其损害:未报案;未协助追诉犯罪;未提供刑事损害赔偿局有关被害案件的资料,或未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被害的发生有可归责的事由;以及根据申请人的个性、身份,认为支付补偿金有失妥当的情况。(赵可:《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立法》,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页。)
2)补偿金来源及补偿机构
补偿经费的源头来自于政府的预算。在英国刑事被害补偿机构为刑事被害补偿局(Criminal Injuries Compensation Authority),该机构为非政府部门的公共组织(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y),负责补偿申请案件的审核及补偿金的核发。申请人须在损害发生后2年内向刑事被害补偿局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觉得刑事被害补偿局的决定有误,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9日内书面向其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对协议有异议的申请者向刑事被害补偿上诉委员会申请上诉。
2、美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美国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最开始不是由联邦统一的,各州有自己制度的。美国第一个被害人补偿法于1965年在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一直到1993年美国各个州都建立了针对的制度。美国联邦政府建立制度的起点是在1964年,1984年经过国会批准了《联邦犯罪被害人法案》( Victims of Crime ActVOCA),确立了对犯罪被害人实行联邦补偿制度,在此法律的基础上推出犯罪被害人基金(Crime Victims Fund
1)补偿对象及范围
各州的补偿对象有很大限制,一般只限于无辜的、受到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包括严重暴力犯罪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而在联邦政府的制度下却将范围扩大到酒后驾车肇事及家庭暴力事件。对于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国家一律不予补偿。对于对自己被害负有责任的被害人,国家可以根据被害人责任的大小不予补偿或减少补偿。一般补偿不需要罪犯被抓获或者判刑,但要求被害人及时报案和充分配合刑事诉讼活动。补偿对象原则上以向司法机关报案并与之充分合作的被害人为限。(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年版,第306页。)
补偿的范围只是直接损失。一般补偿范围均以医疗费、殡葬费及丧失或减少劳动力之损失为限以及应受死亡被害人抚养的父母或子女的抚养费用,以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困难和危难。至于相关财产的损害,因为很难分辨真假,诈骗事件较多,联邦便将财产的损害补偿排除。防止被害人得到双重补偿,假如被害人从其他方面得到其他形式的帮助,那么被害人将减少补偿或不补偿。补偿金的支付形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或部分支付。因为出现部分被害人不想付钱,所以一些补偿机构把补偿金付给帮助被害人机构或个人,比如律师、医院。
2)补偿金来源及补偿机构
在补偿金经费来源方面,在财政内部设立了一个特别基金的,由美国司法部长进行管理和主持。特别基金一般都是联邦犯罪案件中所判处的罚金收入。各州的补偿经费除了联邦补助40%外,其他经费来源包括州政府税收、罚款、假释后工作收入、监狱作业成品所得、犯罪人出售有关犯罪情节及犯罪动机等文字或影片之所得及保释金等。受理犯罪补偿的主管部门,在联邦是隶属于司法部的刑事被害人署((Office For Victims Of Crime);在各州,则规定不一。联邦补偿机构与各州补偿机构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在受到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下,自20世纪70年代,不少欧洲国家也开始探讨该制度的引入。亚洲的日本也在亚洲范围内首先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下面,笔者将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主要代表,简要的阐述一下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特点。
1、德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1976511前西德联邦议会批准了《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从这一刻开始德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建立的基础得以确立。
1)补偿对象及范围
补偿对象必须是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遗嘱继承人,并且必须具有德国国籍或欧盟成员国的公民。除非被害人所属国和德国有互惠协议,才可以申请补偿。这里的遗嘱继承人包括被害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及祖父母。只针对发生在德国国境内的或有居住权的人。被害人有较大责任,或抵制与司法或者的不得申请补偿。此外过失犯罪的被害人排除在补偿之外。
德国的国家补偿只限于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失。因为金额补偿会带来很多混乱和模糊。当申请人是包括医疗和康复费用和生活津贴的申请人的抚养人时,被害人得到将包括医疗费,遗嘱,年金,受害者救济费用,丧葬费和抚恤金。分为两种类型实物补偿和现金补偿。在实物补偿中,包括康复,医疗福利,政府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的预付,现金补偿,包括赠款工作,硷葬费和养老金等。
2)补偿金来源及补偿机构
 联邦负责全部实物补偿,现金补偿经费由联邦负担40%,各邦负担60%。德国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由联邦劳工及社会福利部起草并从事解释工作,实际工作则由各邦的地区补偿局负责执行。
2、法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1977年法国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刑事诉讼法典第4卷特别程序添加第14篇中的。赔偿申请必须受到刑事滥用宣誓,包括重伤和轻伤,而且必须有法国国籍或欧洲共同体和法国国籍或联盟国,面临着得到法律的住所。法国最高法院刑事法院排除了对“因经济犯罪”的损失,即补偿制度是不是保护消费者或商人的个人利益,保护公众利益。法国国家赔偿由给程度上是由于数额各不相同。在这两种情况下,为了提前满足刑事被害人暂时的需要,可以决定支付赔偿金。然而,对受害者补偿基金补偿基金会,欧盟应作出对索赔的肇事者求偿权。损害赔偿主要来自会费的特殊保险合同,以及合同的每一个损坏的保险,支付给欧盟4个法郎的特殊基金,该基金会大概在一年有200万法郎的收入。而支付赔偿金的是恐怖活动和其他犯罪受害者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机关。
3、日本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日本于198111日起实施了《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法》,该法是日本关于犯罪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初步尝试。之后发现并不适合,2001413日日本第152次国会通过了《关于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的支给等的法律》,并于200171日起施行。
1)补偿对象及范围
 补偿对象必须是具有日本国籍或在日本有住所的、危害生命或身体的故意犯罪的被害人本人,或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是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支付给重伤被害人的是伤害给付金,因被害人的被害程度不同而数额不等。支付给死者遗属的是遗族给付金。遗族给付金的给付金额要考虑遗族的生活状况而定,在日本的规定是:遗族给付金为1079万日元;伤害给付金为1273万日元。([]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315页。)
2)补偿机构及程序
日本的补偿决定机关是各个地方(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负责。被害人或其遗属应当从知道犯罪被害发生之日起2年内,或者从犯罪发生之日起的7年内,都有权利向其住所地的公安委员会发出申请,等到公安委员会进行调查后才能裁定,这种裁定是要根据伤害程度或遗属的但是情况决定支付的费用;如果在情况不明的情况下或者无法很快做出决策的情况下时,公安委员会可以先行给付。国家在给付补偿金后,取得了向第三人的求偿权。
(三)两大法系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国际考量给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各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比较,不难发现它们在许多地方有着共同之处:  1)在补偿对象方面,通常限于暴力犯罪的被害人,许多国家将过失犯罪和财产犯罪的被害人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特别是财产犯罪的被害人由于事实很难辨清,而且很可能出现诈骗清况,基本上被补偿制度排除。被害人往往限于死亡者的遗属以及重伤者本人。另外并不仅限于对本国人补偿,通常会采取互惠主义及居住地主义对外国人进行补偿,这是充分考虑了当今社会世界人口交流频繁而建立的。(2)在补偿条件方面,大多要求针对加害人不明或无经济能力赔偿者,或生活困难者,也有限定只有因犯罪被害死亡或受重伤才可申请补偿的,有些甚至要求案发后应立即报案且能与司法机关才能申请补偿。(3)关于补偿审议的机关,一般都是设置了专门机构来进行管理,也有设在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社会保险福利部门。(4)关于补偿范围,一般限于医疗费、殡葬费、抚养费及生活费。补偿方式各种各样,有采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或者实物支付。在支付对象上也有不同,为防止被害人不缴纳医药费有直接支付给医院和医生的。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被害人补偿制度,各有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有这些先行者先进经验的借鉴,有利于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者认为以上四点都是我国可以借鉴的。特别是在补偿对象方面一定要有明确的限制。我国对财产损失的国家补偿应该基本上排除,因为财产关系一向很复杂而且不容易弄清事实真相,现阶段与其浪费精力在财产关系上,不如集中全部力量在暴力犯罪上;不用设置专门机构来进行管理,现阶段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不需要专门机构来统一管理,这样只会盲目加大政府的预算开支,而是应该利用现有的机关来进行管理,例如检察院这样注重监督和检查的机构是很好的选择;在补偿的范围方面我国现阶段最好只是停留在医疗费和生活费上面,不益过于求大,这是要和我国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只有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才能建立好该制度,过于求大求全反而会出现浪费国家财力的情况,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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