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卖方提供的体检车上的X射线机不合格,我方以不能实现合同根本

发布日期:2012-01-05    作者:宋斌律师
简要案情:       广州市某机电公司与广州某医院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某医院向某机电公司购买医疗体检车一辆,价格63万元。车辆交付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某医院一次性将款项支付给某机电公司,逾期付款的,按应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双方还对体检车设备配置等进行了约定。       某机电公司将体检车交付给某医院使用后,双方因车载X射线机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期间,某机电公司将X射线机进行维修,并调整了相应参数。还单方委托某鉴定机构对X射线机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结论为合格。某医院经使用,仍认为质量不合格,拒绝支付购车款。因协商未果,某机电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医院支付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据被告某医院的申请,委托广东省辐射剂量检定站对X射线机进行两次检测,最后结论为:分辨力为10Lp/cm,低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标准(12Lp/cm),不合格。       原告方认为,广东省辐射剂量检定站的检测结论不能作为依据。X射线的价值只占体检车价值的一小部分,即使X射线有的指标不合格,也可以通过维修、更换来解决。不能因此解除整个体检车买卖合同。       本律师作为被告某医院的代理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被告在试用(验收)过程中即发现X射线机等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经过多次维修、调整参数后,该设备仍不合格。X射线机系体检车的主要设备,被告购置体检车的合同目的是用于流动体检,主要是用于胸部透视。现因X射线机不合格,被告无法使用体检车,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据此,被告可解除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上述观点得到法院采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机电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机电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www.gzldlaw.com  //www.gzpclaw168.com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