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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1-12-31    作者:郭建立律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接受唐山亚利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唐山亚利陶瓷有限公司诉吕会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的代理人,我参与本案的开庭审理,现结合庭审调查,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1年9月28日,被告所在的喷光油岗位产量较之前大幅度下降,该岗位负责人已经开会加以提醒。但部分工人包括被告在内仍然我行我素。10月9日,组长发现当天的产量实在太低,立即逐
                                         
    
级汇报到车间陈经理。陈经理当时对被告进行了喷绘计时,速度仅是正常情况下的三分之一。鉴于这种情况,陈经理对被告进行询问,而被告不以为然,而且态度极为恶劣。10月11日,公司决定对被告和俞文会警告处分一次。俞XX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了处罚,但被告不但不承认错误,而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喷光油属于产品包装前的最后一道工序。由于产品的堆压、空间占满,导致彩绘车间完成的产品也无法运出去。公司不得临时调换岗位进行缓解,最终导致生产计划被打乱、未按订单计划完成,为防止违约不得已由海运改为空运将产品运往意大利,成本大大提高。员工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公司各级负责人本着教育为主的方针,以达被告纠正错误的目的,但被告置若罔闻,对公司造成极坏影响。
上述事实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人的当庭作证完全可以认定。
二、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本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公司2011年8月23日公司颁布的《奖惩通告》中也明确规定:“对于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将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厂有厂纪。被告作为一个员工最基本的条件都达不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不当之处。更为关键的一点是被告已经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回执中签收,表明其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已经认可了,当然更谈不上公司非法解除的问题了。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人民法院采纳!

河北xx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
郭建立 律师
20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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