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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如何要回“非法建筑”的施工费用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施工方如何要回“非法建筑”的施工费用

2006年11月08日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xx诉被告xx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一案已经开庭审理,现本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建筑质量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被告已经销售原告交付的全部房屋(4栋均有证据证明),因此,被告提出工程质量问题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二,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问题

    1,根据合同第二条:“土建、水电、内外装饰、光纤弱电等实际面积按实结算”及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每平方米单方造价方式确定”原告据实结算向被告提出四份决算书,金额共计571万,被告置合同约定和接收的房屋面积不顾,截至起诉之日只付原告280万,尚欠原告291万。

    2,被告不服原告的“决算书”可以申请造价鉴定,有关费用应由被告垫付,鉴定机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主持随机选定;

    三,被告辩称原告只完成1、3号楼施工,2、4号楼与原告无关以及双方口头约定1、3号楼每平米造价按同期周xx合同单价结算纯属无稽之谈

    1,被告辩称2、4号楼是自己另行施工完成,被告要证明2、4号楼是自己修建的事实,必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截至开庭之日,被告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原告提供了“汤湾家园”的建房合同、被告支付工程款以及材料款的证据,由于被告将所有防盗门换成自己安装,造成双方无法形成交接手续。请求合议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原告的事实主张。

    2,被告xx岳母周xx合同单价问题,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因为不同房屋的设计、结构以及合同履行的条件千差万别。原告从没有与被告口头约定“汤湾家园”工程造价与周xx合同单价同等结算,因此,原告与周xx签订的合同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四,被告利用发包人的优势,拖延支付进度款、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变双包为部分单包,造成原告误工损失、高利贷损失。

    1,按施工进度原告于2005年8月将1、3号楼主体封顶断水,按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总价的50%即146万,而被告只付了30万,差原告110万;2005年10月原告将2、4号楼工程主体交工,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38。3万,结果只付了80万,差原告58.3万。已经支付的这80万被告也是分多次支付,并且用4套房屋抵扣部分工程款,另15万电线款供应强行由被告提供,2006年春节前就应该供应的电线没有供应,造成原告电工组的误工损失,原材料涨价几万元也强行要原告承担;

    2,由于被告上述单方违约的事实,造成原告巨大的压力和损失,因为根据合同第9条约定“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未按工程进度完工,发包人有权责令中止合同,追究承包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扣除40%】违约责任退场”,原告被迫对外借高利贷购买材料、垫付人工工资,确保了工程顺利交工。原告将合同约定的4栋房子交付被告,被告并没有根据合同约定责令原告退场的事实也说明原告按工程进度顺利完工交付。

    综上所述,被告违约拖欠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全部工程款,酿成纠纷,应承担支付原告全部请求款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

沈友苓

20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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