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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

发布日期:2012-01-16    作者:张煜律师
2011年8月,梁某应聘到沂水某食品公司干包装工作,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两个月后,因另有发展,梁某在向公司提出辞职未被批准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公司。到工资结算日,梁某去领取工资时,该公司却以其未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私自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其工资,梁某不同意,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投诉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此可见,该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身就是违法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辞职,无需提前一个月申请,而该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梁某工资显然是不对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调查核实后,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公司已支付了梁某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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