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80(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宁市某物业公司与廖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维修基金
【裁判要点】
1、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虽然尚未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商为住宅小区业主的利益和管理的需要委托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性质上仍然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和通过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 2008年2月1日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施行前,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的,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交纳。2008年2月1日之后则按照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交纳。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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