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80(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80(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南宁市某物业公司与廖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维修基金
【裁判要点】
1、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虽然尚未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商为住宅小区业主的利益和管理的需要委托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性质上仍然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和通过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       200821日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施行前,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的,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交纳。200821日之后则按照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交纳。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相关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