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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原物业公司拒不交接应如何处理?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8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原物业公司拒不交接应如何处理?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8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徐某等与A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解除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  交接
【裁判要点】
1、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前期物业合同期满前,业主委员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合同在新的物业合同生效后终止,前期物业公司应及时与业主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接;
2、       在合理的交接期内,前期物业公司实际管理小区的,业主应向其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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