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合同常识 >> 查看资料

超过担保保证期限 担保人免责

发布日期:2012-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于是债主将担保人告上法院,但担保人以超过担保保证期限为由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经查,2010年3月,借款人宫某向朋友李某借款20000元,借期3个月,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实,由王某在借条上签名表示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6月,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宫某未归还借款,但李某也未要求担保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2011年5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王某承担担保责任,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借款人宫某之间的借款的借款合同有效,但李某对担保人王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其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于是依法驳回了李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因此,本案中王某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3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