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人亡交强险应否赔偿
发布日期:2012-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1年8月18日晚,铜鼓县三泰公司员工王根驾驶赣C7H891两轮摩托车在铜棋线4KM+400M路段时将行人胡阳生撞倒,造成胡阳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胡阳生在铜鼓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用去医疗费3510.46元。2011年8月25日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铜公交认字[2011]第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根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车上道路行驶,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胡阳生不负责任。2011年8月26日,经铜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王根赔偿胡阳生抢救医疗费用3510.46元、死亡赔偿金115780元、丧葬费14546元等共计211000元。该款由王金明(王根父亲)支付给死者家属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另110000元由王金明向死者家属出具一份欠条。因王金明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处为其所有的赣C7H891两轮摩托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11月19日),其向该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遭到拒赔,王金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保险金11.35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无证驾驶致交通事故交强险可否免赔产生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赔事由,本案中驾驶人违反法律无证驾驶,事故是驾驶人自身过错造成的,应该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可拒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是强制性的法定保险,其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其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理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能免除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也即交强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该次事故王金明主张的是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属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而非财产损失,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应该依法进行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条表明: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保险公司也应当予以理赔。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明确了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损害和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的唯一免赔条件。该条并没有规定驾驶人醉酒或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可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理赔义务。
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障机制中去分担,减少受害人的求偿环节,获得有效及时的医疗救助,不因致害人的赔偿能力低而丧失抢救良机和赔偿,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减少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受害者人身应当享有交强险制度的保障权益。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不在于致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在于投保的车辆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是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即使存在《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同样应该依法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金明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为保险人,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依法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王金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作者: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樊伟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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