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人亡,保险公司是否需赔偿?
发布日期:2011-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吴某无证驾驶已办理强制保险的农用车,因驾驶失误将李某撞死。吴某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吴某在赔偿李某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吴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分歧]
无证驾驶致人亡,保险公司是否需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款中的财产损失包括了死亡伤残费用在内,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有权拒绝吴某的赔偿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证驾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保险公司对吴某所受损失应予赔偿。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于人身伤亡是否应当赔偿,没有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无证驾驶情形下只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本案情况下的赔付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条文立法本意而言,,无证驾驶人对自己故意违法行为应自行承担行为后果。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免除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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