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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8C016
事项名称: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法官法》
2、《检察官法》
3、《律师法》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7月8日  司法部令[2002]74号)
5、《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司法部公告第2号2001年10月31日)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包括司法部审批时间)
办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考试中心
办公地址: 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乘车路线: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联系电话: 010-58575980
监督电话: 010-58575912
相关网址: //www.bjsf.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司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应具备如下条件:
申请条件: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7月8日  司法部令[2002]74号  第六条)
2、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依据同上)
3、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书原件;(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5、申请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未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证明。(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于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与申办材料上报司法部。
2、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下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对于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不包括司法部审批时间)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考试中心

2、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980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f.gov.cn


     
 
办事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 《法官法》
3 《检察官法》
4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5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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