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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延期交付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2-03-05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简介】
  2009年3月18日,六安市金安区的程先生在裕安区某开发商处购置一小高层,建筑面积94.47平方米,一次性付清房款,合计金额 25.05万元,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因未能在约定时间交房,开发商又与程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交房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且开发商赔偿程先生3000元整。但程先生一直等到2010年5月7日还是没有拿到新房钥匙,后又多次与开发商交涉,仍无准确消息,一直到2011年2月10,开发商才通知程先生去拿钥匙,并只同意一次性赔偿4000余元给程先生。而程先生要求的赔偿金额是25.05万元的银行贷款利息(共13个月的利息),约合人民币1.8万元,两者相距甚远。经多次交涉,协商未果,程先生投诉到裕安区消费者协会和12315申诉举报中心,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裕安区消协和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非常重视。立即会同平桥工商所行政执法人员一起前往开发商处调查核实。经调查,消费者程某反映情况属实,且双方对此事实均无异议。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此进行调解。经过多次的协商、引导,双方被我们消协人员和12315工作人员的热心、耐心和对工作的执着所感动,最终达成协议,开发商同意给程某赔偿利息共计0.7万元,程某对此表示满意,此案圆满结束。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约延期交房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延期交房的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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