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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保期内,未及时维修房屋,导致业主自行维修时受伤,房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2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1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屋质保期内,未及时维修房屋,导致业主自行维修时受伤,房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2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赵某与洛阳市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关键词:
房屋 维修 侵权 民事责任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精神,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房屋未超过保修期,屋顶漏水的应由物业公司向房屋开发商报告,房屋开发商进行维修。业主报修后,物业公司及房屋开发商均未及时进行维修,导致业主自行修理时受伤的,物业公司及房屋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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