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一开发商逾期办证判赔业主70多万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徐涛律师
业主刘先生介绍说,2002年11月,他购买了位于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新城的一套商品房。2003年2月,刘先生收楼入住。收楼一年多,开发商都没有通知他办理房产证。最后,54名业主联合起来,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经过番禺区法院、市中院两级裁定,今年4月,该集体诉讼在番禺区法院开庭。
开庭时,该开发商称法律规定办理房产证是业主的义务,开发商只是协助办理,同时称部分业主没有交纳完契税,没有提交办理房产证资料,开发商已经具备了大产证,延迟办理房产证不是其责任。业主则反驳说,小区3号楼确实在2002年已经取得了大产证,但是由于其欠交几百万元供电工程款,以致无法取得永久用电证明,所以无法办证。至于2号楼,一直到开庭时开发商也没有办妥大产证,大产证是办小产证的前提,所以责任在开发商。
今年6月,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开发商或没有办妥大产证,或虽办妥了大产证,但没有通知业主提交办理房产证所需资料和费用,遂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协助业主办证,并按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给业主,承担诉讼费。该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本月,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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