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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头骨骨折原因不明成都一妇产医院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刚出生18小时的婴儿无缘无故发生头骨骨折,医院在不能证明非其原因造成的情况下被婴儿父母告上法庭。今天,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医院支付原告护理费、交通费等42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05年5月12日下午14时,婴儿伍宇在成都市一妇产医院出生,18小时后发现头部有凹陷性骨折。由于不明确其凹陷性骨折的形成原因,伍宇的父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医院支付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元,并承担继续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妇产医院出具的《新生儿记录》,伍宇出生时身体并未出现明显的异常,之后伍宇处于医院的全监护状态下。18小时后,伍宇头部出现凹陷性骨折。作为医疗机构应当举证证实其医疗行为与伍宇的头部凹陷性骨折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医院辩称伍宇头部骨折是由于天生缺钙造成,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
  一审中,四川省医学会作出的《关于不予受理的通知》,并未明确认定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结合医院不能提交有关伍宇自出生至出生后的18小时期间的全部护理记录的事实,医院对伍宇头部损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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