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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医院摔伤 院方赔偿4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70岁的精神病患者段某在医院上厕所的时候因为没有人照顾摔倒受伤,花去了5万多元费用,造成七级伤残,而段某的家人和医院方都认为是对方的过错。日前,这起纠纷在成都中院的调解下最终和解,医院答应支付段某各种损失近46000元。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精神病医院是专业医院,有义务对病人家属作说明,否则出了事故就要承担责任。  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某精神病医院治疗,医院未告知段某和家属仍需要留陪护。当年12月3日,段某如厕时不慎摔倒感到疼痛,该医院随即对其进行拍片检查未见异常。后因段某一直疼痛,6天后该院再次拍片检查确诊其左股骨颈骨折,并被转入其他医院治疗,共开支医疗费用5万余元,社保报销后还余下25003元。经司法鉴定段某为七级伤残。
  法院一审认为,段某作为患病的老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上卫生间摔倒,这和其法定监护人没有陪伴或没有聘请护理人员照顾是有关系的,其监护人存在过错;而医院未有效督促其监护人陪伴或者为其聘请护理人员照顾其生活,也有一定的过错。判决精神病医院支付损失费25798元。
  段某和家属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经调解,精神病医院同意一次性支付段某42996.5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近3000元。
  办理此案的二审法官表示,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精神病医院有义务对病人的家属作必要的说明,或督促陪伴等,否则,家属就会认为只需医院的护理即可,一旦出了事情,精神病医院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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