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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岂能卖掉物业管理用房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房产纠纷案呈逐年上升趋势,案发原因多种多样,有买卖租赁、不法侵占、婚恋破裂、遗产继承等引发的,也有政策调控导致房价涨落引发的。记者选取了一组判例,以此透析法院是如何处理各种房产纠纷案的。
    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是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然而一家小区的房产开发商竟将面积为250平方米的两套物业管理用房也卖掉。为此,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接连提起两起诉讼,并于不久前获得胜诉。
    闵行区华丽小区在核准该小区的规划时,区规划局在核准图纸中载明,小区有两套房屋为物业管理用房。然而,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私自将这两套物业管理用房卖掉,造成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无房办公。
    在掌握开发商违法卖房的事实后,小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第一次诉讼,要求被告开发商将已售出的两套房恢复为物业管理用房。鉴于两套房屋已实际转让,买得房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保护,法院驳回了业委会的第一次诉讼请求。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并决定:如不能收回物业管理用房,则要求开发商折价赔偿。由此,业委会第二次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赔偿房屋折价款476万余元。
    被告开发商在应诉时认为,原告小区业委会对规划图纸存在错误认识,当时在规划时并不存在物业管理用房,两套房屋的性质均为可销售房屋,并非物业管理用房,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折价赔偿要求。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开发商作为华丽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有义务为小区提供配套物业管理用房。在其向规划局提交的设计图上,的确有物业管理用房两套,故开发商应当根据规划要求提供配套物业管理用房,并将其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和业委会的办公用房。
    经评估,涉案房屋的市场单价为每平方米1.7万元。据此,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开发商或在小区附近购置两套相应的房屋交给原告业委会,或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折价款426万余元。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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