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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罚当其罚是体现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五)

发布日期:2012-04-11    作者:杨振夏律师

对被告人罚当其罚是体现司法
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五)
—关于刘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审辩护词
编者杨振夏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3、起诉书指控刘X指使萌XX、宁X等人殴打朱X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本案双方均有过错,属民事纠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岳母凤X因琐事与邻居朱X之妻刘XX发生口角引发相互厮打。刘X得知后带领萌X、宁XX等人持械驾车窜至XX县马山口镇石庙村朱X家,对朱X实施殴打,造成朱X轻微伤。
辩护人对上述事实并不否认,但起诉书定性错误:
第一,此纠纷的事端是朱X与家人事先挑起,过错在先。2008年6月4日上午朱X及妻子与刘X的岳母两家因琐事发生争吵,把刘X岳母的家里的门、摩托车等砸坏。在刘X岳母哭求下,刘X才和朋友一起跑到XX县马山镇,打了朱X。
第二,此事已经过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并且已经赔偿了朱X,不应当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朱X所受的伤害是轻微伤,在XX县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谅解后,刘X及家人已经赔偿了朱X16000元。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主动赔偿了对方的损失,并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可不予行政处罚。XX县公安局对已经事过两年且已经行政机关处理过的事情,旧事重提,对刘X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
4、起诉书指控刘X破坏村委会选举,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且与事实不符
起诉书指控:刘X为获得五里岗村村委会副主任职务,2008年10月在五里岗村村委换届选举期间指使景XX、萌XX、宁XX、李XX等人,采取要挟、贿买、哄抢选票等手段,严重破坏了村委换届选举工作,侵犯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辩护人认为:刘X的当选合法有效。一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但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并没有收到五里岗村村民举报,有关机关也没有对上述指控进行调查并处理,有关机关部门也没有宣布刘X是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委会副主任和宣布其当选无效。刘X是经合法选举当选村委会主任,没有“采取恐吓、要挟、贿买、哄抢选票等手段,非法取得群众选票”。
二是,五里岗当时具有选民资格2300余人,五里岗村委换届选举是2008年10月份开始工作,先有群众不记名投票选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委员,然后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推荐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由选举委员会征求候选人选何种职务的意见,进行候选人名单及竞选的职务张榜公布。公布7天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候选人是刘X和XXX二人,投票日期定的是2008年11月16日在五里岗村进行,村里共有八个投票点,每个投票点由两名办事处干部协助选委会成员进行投票,同时抽调办事处王副书记、五里岗村的包村干部、五里岗换届选举的主管干部强XX及别两名班子成员协助五里岗选举委员会工作,主会场设在五里岗村小学校内,投票时间由上午八九点时开始到下午一点左右结束,投票的结果是刘X当选副村长,XXX落选。现在XXX因吸毒贩毒被羁押。事实证明:刘X当选是绝大多数选民理智的选择。
三是,五里岗换届选举的主管干部强XX证明:投票开始后,我和王副书记到各个投票(点)查看选举工作。大概在9:00左右,双石桥自然庄投票点的办事处干部郑XX打电话说有抢副村长选票现象,让我们赶紧过去。在其他投票点我没有发现抢票现象。其证明充分说明刘X当选村副主任程序合法。
四是,宁XX当庭作证说:“选举我去了,但我没有抢票也没有要挟贿买选票。”李XX当庭作证说:“我当时是选民,参加了选举,我没有贿选和抢选票,我也没有发现有抢选票的”。
上述事实证明:刘X是在XX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及相关部门监督下,经过村民选举、玉都街道办人大备案、玉都街道办党工委宣布任命的五里岗村委主任。公诉人没有向主管村委会选举的主管、监督单位即XX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政府核实真相,仅仅凭落选者XXX的支持者即不满刘X当选的所谓证言,就指控刘X当选村委会副主任“严重破坏了村委换届选举工作,侵犯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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