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 员工索赔单位败诉
发布日期:2012-04-24 作者:张峰律师
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8对该纠纷作出裁决,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工资赔偿金及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23284元。原告不服,遂向该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在我处工作6个月零10天,应领取工资10346元,实际领取了10400元,且被告应对一起安全事故负责,需罚款4800元,裁决书认定只需罚被告320元没有依据。另被告擅自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拿走,导致原告在仲裁时无法提交劳动合同,因此我处不需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我处向被告发放的工资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故不需再向被告支付。”
被告辩称,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正确,原告应当按期支付所有工资、赔偿金及养老保险金23284元,并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辞退被告时未通知被告,侵犯了被告的异议权,且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已被告知辞退,故不予采纳,被告实际工作时间为被告提供的工资结算条上表明的2010年9月17日至2011年7月20日;原告关于被告对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应罚款4800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另原告并未提交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故对其所称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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