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却按有效处理
发布日期:2012-04-28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
许某系城镇居民,黄某拥有一座农村房屋。2000年5月,许某和黄某订立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黄某将其农房及附属设施以1.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某,该协议得到了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镇土地管理所的同意,后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许某入住后对讼争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2007年6月,黄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让许某返还讼争房屋。许某辩称,黄某为了享受房改待遇而将讼争房屋转让给许某,并经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自己已居住达7年之久,黄某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是无法律依据的。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房屋虽作为私有财产,房主有权进行处分,但基于不动产的房地关联性,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故该类房屋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转让。许某系城镇居民,不具备受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黄某和许某间的房屋买卖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无效。但黄某作为原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转让其房屋应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放弃,此弃权行为一般不得反悔,地上房屋的作价让与一般也不得回转,同时,双方房屋交易已达七年之久,许某已形成稳定居所,且对讼争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故也不宜返还。综上,黄某要求许某返还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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